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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歌舞团被"告"了
2003-04-28 00:00:00 作者:记者 张召国  

 

 

本报讯   东方歌舞团近来似乎进入了多事之秋的时节,李谷一自揭“内幕”的风波还未平息,该团又因侵权于12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诉称,被告东方歌舞团在1999年7月主办的《神州风采》歌舞晚会、1999年8月主办的《东方之花》歌舞晚会和今年元月主办的《东方歌舞世纪行》晚会的演出中,使用了33首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作品。虽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都拒不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严重侵犯了作者的报酬权。因此要求被告支付3台晚会共计10场的著作权使用费共计140362.4元。

 被告辩称,在本次事件中,为了合理合法地解决相关版税问题,东方歌舞团从1999年8月至今年9月,多次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商,从没有向原告拒绝支付著作权费用。问题之所以至今没有解决,主要是由于被告无法知道原告是依据哪些授权可以收取使用的费用,更无法确切地知道哪些作品是属于原告管理的。另外,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东方歌舞团从来没有从原告那里得到确切的、合法的付费标准。所以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否是保护中国音乐著作权的合法部门。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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