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2月14日电 一度被新闻界炒得沸沸扬扬的深圳平安队队员“嫖娼被捉”事件,是新闻单位的客观报道,还是名誉侵权?今天,深圳市足球俱乐部与广州《足球》报社对簿公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深圳足球俱乐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足球》报社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9万多元。
2000年3月27日,由广州日报社主办的《足球》报,在头条位置刊登了署名“滇友”的文章《深圳六名球员嫖娼被捉》。文章称3月26日凌晨3时深圳平安足球队六名队员“集体召妓”,“被当场抓获”,并称“在宾馆周五的录相中就已经出现了几位按摩女郎的身影。”《足球》刊登这篇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原告称,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足球》报的文章称平安科健队队员嫖娼,而且是集体嫖娼被当场抓获。如果情况属实则足以引起司法介入,其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原告还强调,由于报道给该队的社会声誉和形象遭到严重贬损,引起广大球迷和赞助商对原告的强烈不满,影响了原告的主场门票收入,导致部分赞助商取消及解除合同,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我社刊登的《深圳六名球员嫖娼被捉》一文,没有诽谤和侮辱原告的用词和含义,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该文共有8处提及“深圳平安”、平安俱乐部、教练组等均是表述查处违纪的事实。至于文中提及的“召妓”是指球员个人行为,不涉及原告的组织行为。而且该文是采访原告的工作人员所写,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捏造事实”、“编造假新闻”的问题。我社的报道旨在对足球界的不顾职业道德的现象进行披露和批评,唤起社会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不存在“恶意新闻炒作”的问题。原告所谓的门票损失等是原告编造的,与我社无关。故我社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