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著名诗人郭小川遗孀杜惠及子女状告全国五大报刊及作者刊登失实文章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终审判决维持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即判决贺方钊、《幸福》杂志社、湖南省作家协会、《四川日报》社、《吉林日报》社、《购物导报》社立即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各自报刊(贺方钊在《幸福》杂志)原侵权版面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杜惠及子女四人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1998年11月,贺方钊将自己撰写的约5000字的《你是我心灵飘展的旗帜——记著名诗人郭小川在湖北咸宁五·七干校与回乡知青佘心惠的一段凄美动人的爱情故事》及郭小川和一青年女子的黑白单人照片提供给《幸福》杂志社,同时注明上述两张照片分别为五·七干校时的郭小川及中学时代的佘心惠。就是这么一篇文章,引发了郭小川遗孀及子女与贺方钊本人及全国五大报刊长达一年多的诉讼。
文章的主要内容是:1969年春,郭小川来到湖北咸宁五·七干校。因其妻含冤去世,内心世界十分苦闷,自与干校卖饭票的少女佘心惠相识后,两人在艰苦的环境中相互照顾、相依为命。直至1972年,佘心惠患上血癌。此间,郭小川曾为她献诗《楠竹歌》。弥留之际,郭小川守在她身边,表示要与她举行婚礼。佘心惠临终吟着爱情诗句离开了人间。文中还提到一些细节,如诗人第一次与佘心惠见面时,佘手里正拿着一本《郭小川诗选》;著名作家沈从文当时与郭小川共居一室,是郭、佘最初爱情的见证人;干校革委会邹副主任要对郭小川进行批斗时,佘心惠曾冲到批斗台上奋力保护郭小川。
《幸福》杂志社编辑张某接到该稿件和照片后填发了发稿单,在记者意见一栏填写如下意见:“此稿内容鲜为人知,已与作者联系,称为一手资料。建议发第二期(作者已配照)。”发稿编辑对此签署意见为:“如果真实,还可用。请落实,请再审。”该社的法定代表人刘爱平在主编意见一栏签署如下意见:“诗人郭小川知者甚众。文章又从另一个角度展示诗人的人格魅力。请责编与作者再联系一次,如真实可发两版。”对此,张某再次与贺方钊电话取得了联系,在得到肯定答复并保证不是一稿多投后,张某将此文编入1999年《幸福》杂志第2期《涛声依旧》栏目(第8至9页),更名为《无语问情:生死相依两茫茫——著名诗人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此刊于1999年1月10日至15日发行。
1999年1月18日,湖南省作家协会下属《作家与社会》在头版与4版全文转载了此文。1999年2月15日,《四川日报》社下属《文摘周报》在第5版《古今大观》栏目中以《著名诗人郭小川的黄昏恋》为题转载了此文。
1999年2月26日,《吉林日报》下属《文摘旬刊》(第672期)以《著名诗人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为题转载该文。转载文删除了郭小川之妻被迫害致死及《楠竹歌》系郭小川特为佘心惠所作等情节。1999年3月10日,《购物导报》社在该报18版《人物星云》栏目以《著名诗人郭小川的黄昏恋》为题转载了该文。
与真相大相径庭
事实上,郭小川随中国作家协会去湖北咸宁五·七干校的时间应为1970年1月,而非上述文章所写的1969年春,且其当时的身份是《人民日报》的特约记者;郭小川当时住在向阳湖附近的五连,沈从文则住在双溪小煤窑附近故宫博物院下放干部的驻地,两地相距数十里;郭小川所在地五连食堂用餐实行包伙制,未使用过饭票;当地从未发生过五·七干校学员遭群众围攻批斗之事。《幸福》杂志在该文标题下刊发的所谓“干校时的郭小川”照片实为郭小川于1954年秋在前苏联莫斯科拍的;《楠竹歌》是郭小川于1970年10月特为当时在内蒙古插队的女儿郭岭梅而写的诗作;《郭小川诗选》是在郭小川逝世后,于1977年12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杜惠是我国已故著名诗人郭小川之妻,至今健在;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是郭小川与杜惠养育的三个子女。
报刊纷纷致歉
在得知此文有严重问题后,《幸福》杂志社在1999年4月17日《文艺报》第4版右下角和4月16日的《新闻信息报》第A4版左下角及该刊第6期34页上分别刊发了约130余字的致歉声明。主要内容是:现发现我杂志第2期刊登的《无语问情:生死相依两茫茫》文章内容失实,此文对郭小川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对其家属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在读者中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在此向郭小川家属致歉,对热爱诗人的读者表示歉疚,并希望各报刊不要再转载此文。
1999年4月18日,《作家与社会》在头版左下角发表了140余字的《本报公开道歉》。主要内容是:对贺文因发稿时把关不严,此稿有些情况与事实不符,客观上给郭小川同志的夫人杜惠及其子女造成了伤害,特此向杜惠及子女和读者表示歉意。1999年7月10日,湖南省作家协会为此作出了免除下属《作家与社会》执行总编职务及解聘两名主要责任编辑的决定,并向杜惠及子女发出了致歉信。
1999年4月19日,《四川日报》社下属《文摘周报》在该报第5版左下角转载旭天《精神产品也应打假》一文并配发编者按,就转载的争讼文章作了驳斥,同时向郭小川的亲属及读者致歉,字数约480余字。1999年9月8日,该报分别向杜惠及子女寄发了致歉函。9月20日,该报又在5版右下角刊发了480余字的《再次向郭小川亲属道歉》。
《吉林日报》下属《文摘旬刊》于1999年9月24日(第702期)55版中下角发表了100余字的《声明》,主要内容是:本报摘自《幸福》第2期的《郭小川黄昏恋》一文,内容严重失实,所谓“郭、佘的恋情”纯属子虚乌有,故向已故郭小川及其家人表示诚挚的歉意。
1999年10月20日,《购物导报》社在该刊第826期32页右下角刊登了200余字的《致歉声明》,主要内容是:原作者贺方钊纯属胡编乱造,郭小川同志的夫人杜惠还健在,哪来黄昏恋?由于我们转载了这篇内容失实的文章,损害了郭小川同志的声誉,故向已故的郭小川同志及其家人和读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仅有致歉不行
上述报刊只是在其并不显著的部位刊登了致歉声明,可以想像,当杜惠及其子女看到该文中郭小川不仅被编造了一段“黄昏恋”,还声称其妻子已经死亡的报道时,其受到的精神上的打击是几则简短的致歉声明难以弥补的。可是,当杜惠及其子女要求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1999年7月,杜惠及其子女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幸福》杂志社发表贺方钊撰写的文章纯属造谣诽谤之作,该文的发表使郭小川的名誉受到极大贬损,同时由于该文配有郭小川照片,亦侵害了其肖像权。湖南省作家协会下属《作家与社会》、《四川日报》社下属《文摘周报》、《吉林日报》下属《文摘旬刊》、《购物导报》社相继转载该文,加剧了这种名誉侵权的范围和力度,上述侵权行为给郭小川之遗属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要求贺方钊及五单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666万元。
依法保护名人名誉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经审理确认,贺方钊虚构、编撰郭小川所谓“黄昏恋”并将郭小川及佘心惠的单人照片向新闻媒介寄发,确对郭小川名誉、声誉及人格尊严产生了不良影响,破坏了郭小川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郭小川本人的名誉,也给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贺方钊在文章中称杜惠已去世,对杜惠本人名誉权直接造成侵害。故贺方钊对上述侵害事实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幸福》杂志社作为首发刊物对贺文主要情节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查核实即将该文发表,且更改了原作题目,加注小标题并为此文配发男女主人公的照片,使郭、佘所谓“老少恋情”更加醒目,吸引了多家媒体转载,严重妨害郭小川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故《幸福》杂志社应与贺方钊共同承担侵权的主要民事责任。《吉林日报》社在转载该文时将杜惠之死、《楠竹歌》系郭小川献给佘心惠的诗作等主要情节删掉,易引起读者产生郭、佘所谓“黄昏恋”实为郭小川“婚外恋”的联想,无疑加深了对郭小川名誉的损害及对杜惠及子女精神侵害的程度,故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鉴于《作家与社会》系湖南省作家协会内部报刊刊物,影响较小,故可适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四川日报》社、《购物导报》社的转载无疑扩大了该文侵权范围和影响,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贺方钊和《幸福》杂志社擅自使用郭小川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四原告对郭小川肖像利益的承受权,二者对此亦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六被告已采取的补救措施难以达到消除原侵权影响的目的,故应重新刊登致歉声明,同时应对四原告进行精神救济之外物质补偿。据此,作出了判决,其中贺方钊负担2万元;《幸福》杂志社负担6万元;湖南省作家协会负担1万元;《四川日报》社负担2万元;《吉林日报》社负担3万元;《购物导报》社负担2万元。贺方钊与《幸福》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幸福》杂志社、《吉林日报》社、《四川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幸福》杂志社认为宣武区法院判定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该社与贺方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吉林日报》社认为该社系依法转载,主观无过错且转载之文不构成侵权。《四川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亦认为本社系依法转载,主观无侵权故意且已登文致歉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贺方钊及湖南省作家协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杜惠、郭岭梅、郭小林、郭晓惠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郭小川系我国当代著名诗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其虽已于70年代逝世,但其名誉仍应受到法律保护。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开庭时,杜惠也来到了法庭,她虽已八十高龄,看上去精神矍铄,身体很硬朗,穿了一条青绿色的裙子。二审判决后她说,现在有些人大白天说瞎话,把活人说成死人,借名人之名,编造些什么“恋”以吸引读者,还能明目张胆的上刊见报,这样的判决,小川有知,在九泉之下也瞑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