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背景:三年前,原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队长兼“110”报警台副台长冷传军,将一名少女送进一家名为“火凤凰”的发屋,发屋老板要她为客人“按摩”,少女不从,从二楼跳了下去,摔成重伤。事件发生后,当地组织对冷进行了严肃处理,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报道。对此,冷传军鸣“冤”叫“屈”,两次起诉至法院,引发了一场“新闻官司”。
1997年5月28日夜,山城百色市百色馆某房间。一阵门铃声响过,一对名叫邱桂宵、罗雪梅的青年男女开了门,门外站着几个威严的警察,此时时针指向22时30分。公安干警把邱、罗二人带回“110”进行讯问:“你们二人那么晚了还在宾馆搞什么名堂?”邱否认当夜与罗发生过两性关系,但同时又承认一个多月前曾与罗在百色宾馆发生过两性关系,“110”报警台即以邱桂宵有嫖娼行为为由罚款4000元后将邱释放。罗雪梅则一直坚持声称自己是清白的,没有卖淫行为,在冷传军等人的同意下,公安干警以罗“态度不老实,要继续坦白交待”为由置留在报警台。
1997年5月29日晚正好是冷传军值夜班。当夜23时,值班电话铃响了,冷拿起话筒,那边传来了“火凤凰”发屋女老板温柔的声音:“冷哥吗?我是林飞燕,我的发廊小姐太少,你那里抓有小姐吗?请冷哥关照一下呦。”“没问题,我们抓了三四人呢,正准备放人,你想要是吗?”冷传军问。“是的,我马上过去看人。”
约十多分钟,林飞燕赶到了“110”报警台。她看中了眉清目秀、有点腼腆害羞的罗雪梅,林飞燕对冷传军说:“冷哥,这个女孩子留给我做服务员吧。”冷传军没有二话立即叫人把罗雪梅放了。走出“110”大门时,冷传军对罗说:“到发廊后,一定要好好听老板的话!”林飞燕喊来一辆三轮摩托车与罗一起回到位于百色市中山二路的“火凤凰”美发屋。不出10分钟,冷传军骑着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也来到了“火凤凰”发屋。冷传军走进店里,对罗雪梅再次吩咐道:“在店里,一定要听老板的话。”说完此话,冷传军与林飞燕走到发屋外面,嘀咕了一会儿之后,冷骑上摩托车走了。
不久,一个中年男子走进了发屋,那男子进门就问:“有没有小姐按摩?”林飞燕立即答道:“有,你给我50元钟点费,就带这位小姐(指罗雪梅)上楼去按摩。”罗表示自己不会按摩,并十分害怕地坐在发屋的沙发上……当夜林飞燕将罗雪梅反锁在发屋后离开。此时已是万籁俱寂,静得有点吓人,罗雪梅越想越害怕,于是找笔在一张纸片写了一段这样的话:“大姐,对不起,我不是那种卖身的小姐。今晚,你叫我上楼跟那位先生,我一直好怕的,我对不起你,谢谢你救我出来,我逃了……”罗雪梅将纸压在一楼的工作台上决定逃走,逃出这间令她厌恶、令她窒息的“火凤凰”发屋。凌晨2时多罗雪梅冒死从发屋后面的二楼窗口往下跳,由于恐惧惊慌,她重重地摔在地上,昏死过去,次日清晨人们发现了身负重伤、已奄奄一息的罗雪梅,立即请来一辆三轮车将罗雪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经过抢救及精心护理,生命垂危的雪梅脱离了危险,但由于伤势过重,留下了终身残疾,这对处于花季的少女是何等沉重的打击啊,少女的眼睛哭肿了,她想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一生,幸而被人们及时劝阻才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随着雪梅伤势的好转,事件真相大白于天下,冷传军受到组织上的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撤销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和降低级别、降低职务工资的处分,并限令其30天内调离公安机关。
事件发生之后,广西区纪委主办的《党纪》杂志社派出记者曾强、农作丰、梁洪、李春红于1998年1月至3月实地深入到百色等地进行采访,并将根据采访得来的素材,撰写成批评文章《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无端被拘,逼入发廊,不甘受辱,跳楼致残——罗雪梅控诉:还我公道》等先后发表在《党纪》、《百色市报》、《广西妇女》及广西日报主办的《当代生活报》、《南国早报》上。
实际上,在以上批评文章尚未刊登发表之前,冷已受到当地组织严肃处理。从整个事件中,原来身为人民警察的冷传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罗的跳楼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冷却不认真从自身找原因,相反却迁怒于报刊,认为是这些新闻舆论的“曝光”导致他被“革职”至今尚找不到工作。于是1999年6月17日,冷向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多家报刊推上了被告席。
冷传军诉称:被告《党纪》、《广西妇女》、《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百色市报》等报刊杂志,未经全面调查核实就刊登了被告曾强、农作丰、梁洪、李春红撰写的严重失实的批评文章,扩大了不良影响,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严重丑化了原告的人格和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导致原告分别受到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百色市监察局、百色市公安局开除党籍、撤销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和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级别的处分,并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致使原告至今找不到工作单位,生活陷于困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强等记者撰写的《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的文章,是根据百色市公安、检察、纪检等有关部门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以及被告曾强等记者采访了解有关当事人后据所得的事实来撰写的。有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和百色市监察局调查“火凤凰”发屋老板林飞燕的笔录,以及受害者罗雪梅的证言证实,该文引用了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林飞燕和冷传军的部分笔录,及罗雪梅的父亲罗精球向百色市人民法院递交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有罗精球的质问“冷传军这一行为不是做拉皮条生意、逼良为娼的行为是什么?”等语言,该文有些细节虽然不够翔实,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使用对原告冷传军人格有侮辱性的语言,原告冷传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是因为该文造成的,而是党政机关根据调查所得的事实对冷传军作出处分决定的。此外,《党纪》、《南国早报》等报刊刊登、转载该文的行为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冷传军名誉权的侵害。原告冷传军的起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百色地区中级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冷传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冷传军负担。
冷传军接到一审判决书,不甘认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8月4日,广西区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