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名人官司不断,而名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纠纷更是不绝于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名人太引人注目,无论做什么,总有人关注;而另一方面则是新闻报道权如何正确行使,如何保护名人的各项人身权利。
赵忠祥作为著名主持人在四十年的播音、主持人生涯中,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几年前一本描述其经历的《岁月随想》出版,赢得了众多的读者,1999年底,赵忠祥再出《岁月情缘》并亲赴泉城济南进行了签名活动,也就是这一趟签名活动,引发了一场纠纷,直至赵忠祥与记者张淋、新华日报社对簿公堂。
赵忠祥新作《岁月情缘》出版后,负责赵忠祥《岁月情缘》一书策划促销工作的金桥公司与山东济南人民商场签订协议,约定由人民商场购买赵忠祥所著的《岁月情缘》一书1500本,支付人民币3.3万元。金桥公司安排赵忠祥于1999年12月23日上午配合商场进行签名活动。
2000年1月3日新华日报社所属的《扬子晚报》上刊登了张淋用长弓的笔名撰写《买一双鞋才能得到签名赵忠祥泉城卖书遭冷遇》一文,该文约500余字,其中内容有“购书签名者必须先到该商场内购买一双价格不菲的几个牌号的皮鞋或旅游鞋,方可获得签名”。“前来签名的读者却寥寥无几,不少提前赶来的读者见此情景,不禁面面相觑难以理解,相互询问甚至高声喧哗:赵老师,您是售书还是卖鞋?此时,坐在台上的赵忠祥多少有些尴尬,无以回答”。
报道一出,赵忠祥便收到了来自各方的信,纷纷对其加以指责,认为其败坏了自己的形象。此后,赵忠祥于2000年3月7日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淋、新华日报社告上公堂。
法庭上赵忠祥认为,张淋用长弓的笔名,撰写《冷遇》一文,发表在2000年1月3日新华日报社所属的《扬子晚报》上,对我在山东济南两家商场签名赠书活动进行歪曲报道。张淋把签名赠书说成是签名售书,并说受到了冷遇,诬称这个活动是“闹剧”“草草收场”,其内容严重失实,新华日报社所属的《扬子晚报》未加仔细审核,即行刊发,导致严重后果。该文发表后,全国多家媒体广为转载,造成恶劣影响。现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张淋立即停止侵害我名誉权的行为;二、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在媒体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赔偿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四、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赔偿我精神损失30万元人民币;五、依法判令张淋与新华日报社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代理费。
张淋辩称,我撰写《冷遇》一文使用长弓的笔名,在《扬子晚报》上发表,该文内容真实客观,完全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赵忠祥在济南人民商场是签名售书,并非签名赠书,而且只有买一双鞋才能获赠书签名。我在文章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语言贬损原告人格,不能构成侵害赵忠祥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赵忠祥诉讼请求。
新华日报社则辩称,针对赵忠祥的起诉,我们认为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张淋已进行了相关的答辩,其陈述属客观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描述,对此我报社同意。我们的报道是经过核实和判断才发稿的。因文章基本属实未构成侵权,故不同意赵忠祥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辩论结束后,拒绝了法院主持的调解。2000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淋、新华日报社就其侵害赵忠祥名誉权的行为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向赵忠祥致歉,其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指定的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刊登费由张淋、新华日报社共同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淋给付赵忠祥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元,新华日报社给付赵忠祥精神损失赔偿金1000元。
三、驳回赵忠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淋负担60元,新华日报社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评析
法院是如何界定新闻舆论自由与公民名誉的行使呢?首先,公民名誉权与新闻工作者据实采访报道社会事件的权利同等地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在行使各项民事权利时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法律同样禁止任何人以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实质为公民的名誉权与记者的新闻采访报道权之间的冲突,而法律则是要依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来确定双方行使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从而平衡这一权利冲突。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张淋文中是否有捏造、虚假的情节致使该文严重失实;焦点之二是该文中是否使用了侮辱、诽谤语言,从而对赵忠祥的名誉权损害。
新闻报道应以客观真实全面为基点,但张淋文中对赵忠祥赴济南签名活动具体内容,签名活动的现场状况,获取赵忠祥签名的方式及要求均与被认证的证据相悖,仅仅500余字的该篇新闻报道中,出现多处的不实撰写,法院认定该文对赵忠祥赴济南签名活动的报道是严重失实的。其次,赵忠祥诉称《冷遇》一文中使用了“闹剧”“草草收场”“冷遇”等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侵害,文中所使用的“闹剧”“草草收场”等词均系作者张淋对赵忠祥赴济南签名活动的描述,并非针对赵忠祥本人的人格评价。
纵观本案,因张淋的文章已对赵忠祥的名誉造成了贬损,社会评价也会由此而降低,这一侵权后果可通过来自各地群众来信予以佐证。故张淋因撰写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而损害赵忠祥的名誉权侵权行为成立。
对于案件中被告张淋抗辩认为,自己撰写文章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但因其据以为证的数份其他新闻媒体的报刊文章亦与其文在事实上仍存在有较大差异,并此类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未予认定,其抗辩没有事实依据。因其无法提交相关素材等证据,故张淋所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信。
新华日报社作为新闻部门,对所刊发的稿件负有审核注意义务,以保证刊载的稿件客观真实。尽管该报社在抗辩中称对张淋文章是经反复核实后方刊发,但由于该文严重失实,所以新华日报社在履行对稿件审核注意义务时仍存有过错,致使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公之社会,最终造成侵权后果发生,对此新华日报社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非财产方式民事责任,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终结,但最终谁胜谁负还要看当事人是否上诉,还要看二审法院的认
定。但无论名人胜诉也好,还是新闻媒体胜诉也好,似乎如何规范新闻舆论,
让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社会事件时得以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至今仍无良
策。我们在信息时代的高速路上行驶着,每天面对着来自方方面面的新闻报道,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可是我们却缺少规范这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在
每天的生活中我们究竟读到了多少真实、多少虚假,有时的确让人难以辨别,
只希望能够少听闻一些真真假假的新闻官司,多读到一些好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