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婴状告绍兴一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一波三折
我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鲁迅先生之子周海婴状告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为父亲鲁迅肖像权讨说法一案,8月21日在绍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周海婴在诉状中称,1996年8月至9月,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1996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书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先生的生平简介。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制售鲁迅肖像圆形和方形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绍兴市越王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相应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中陈述的是绍兴越王珠宝金行未经同意使用鲁迅先生的肖像权,而与原告周海婴先生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绍兴越王珠宝金行已于1996年8月27日因转制而注销,原告起诉对象主体资格已消失;鲁迅的形象与精神在其逝世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便成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而不属于周氏家族私家财产,不存在继承性。鲁迅先生逝世后,其肖像权不存在继承问题,本案原告周海婴对鲁迅先生的肖像权无继承权,也对本案事关鲁迅先生的肖像权问题无起诉资格。
绍兴市越王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还提出这样的问题:使用鲁迅先生肖像需要征得周海婴同意吗?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方则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经过激烈的辩论,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绍兴市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承制和销售的刻有鲁迅肖像的金卡座,由于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做法欠妥,库存的产品不再销售。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被告当庭向原告致歉。但在当天下午签字确认时,被告却突然反悔,致使几个小时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
有关人士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已很明确,而死亡者的公民权自然消
灭,对其肖像权是否应当延伸保护,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起鲁迅肖像权纠纷
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死人是否有肖像权?肖像权中是否有财产
权?公民死亡后的肖像权如何保护?如此看来,此案的法律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该案
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