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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点歌不审查 侵害名誉被处罚
2003-04-28 00:00:00 作者:钟瑞平 曾敏 

  曲蔚是某县一金融单位的职员,去年底,因感情破裂与丈夫离婚。今年元月的一个晚上,独自在家看电视的曲蔚,发现县教育台的荧屏点歌节目中,出现了“张军、李群为县某银行幸良、曲蔚新婚之喜点歌,祝他们白头偕老,美满幸福!”的字幕,她当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半小时后,她又看到县电视台播放的MTV中也出现同样的字幕。这对她来说简直是侮辱,因为曲蔚在离婚前,就有一些人谣传她早已与幸良有暧昧关系而离婚的,而与曲蔚只是同事关系且已有女朋友的幸良,更是承受着亲友指责,面临爱情危机的压力。此后的一段时间,各种谣言一直不断纠缠着曲蔚、幸良,使他们摆脱不了痛苦的折磨。为维护权益,曲蔚、幸良便将化名为张军、李群的乔某和叶某诉至法院。法院经深入调查,认为乔某、叶某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两电视台未审查核实就随歌播出了有损原告名誉的字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法庭责令被告乔某、叶某具结悔过,当庭对曲蔚、幸良赔礼道歉;县电视台、县教育台必须在判决生效的七日内,连续三天在其点歌节目中播出对原告曲蔚、幸良的道歉书,为原告恢复名誉,同时判处四被告分别赔偿两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乔某、叶某通过点歌故意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而两电视台未经查实而播放侵害他人名誉的有关字幕,他们的行为都侵害了曲蔚、幸良的名誉权。因此,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合法的。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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