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小姐,自2000年2月,用“红颜静”的网名开始上网,并主持管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名为“接触无限”的文学版块。“红颜静”成为网上的知名人物。被告俞某,其“大跃进”的网名在e龙网站也是响当当的。原告、被告互知对方的姓名和网名。2001年3月的一天深夜,张小姐上网时发现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了侮辱她的帖子,称其为网上“交际花”,还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张小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侮辱他人,当版块的管理人员删除侮辱张小姐的帖子后,“大跃进”又将先前的帖子复制多份,放到其他公开版块上。接下来的几个月,“大跃进”在各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帖子,以更为恶劣的语言侮辱“红颜静”,他还假冒张小姐的名义,捏造了极端下流的留言。许多与“大跃进”有同样心态的网迷,对上述侮辱诽谤性的帖子大量跟帖附和,影响十分恶劣。忍无可忍的张小姐于2001年6月8日将俞某告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张小姐和她的律师下载了许多“大跃进”侮辱她的帖子作为证据,还对证据进行了公证。法院对网站的信息资料办理了证据保全手续,调出了“大跃进”的上网次数、时间及IP地址,查清了“红颜静”即是张小姐,注册级别为真实网友;“大跃进”的真实姓名为“跃进”,注册级别为注册网友。俞某否认自己是“大跃进”,法院在多家媒体管理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大跃进”上网的IP地址,查到了俞某的家庭电话,证明“大跃进”用的是俞某的电话。 2001年7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原、被告在网友聚会时和众多网友在一起的合影照片,说明他们不仅相互熟识,而且也被众多的第三者所熟识,由此说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名誉侵害。被告方辩称,可能是别人用“大跃进”的网名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和诽谤。之后,见身份无法抵赖,被告代理人又出示了经合法公证的“红颜静”与被告对骂的网上下载证据,还指出网上对骂本是玩笑,当初原告若不回击而是回避,被告会很快收场,意在说明事端的酿成,原告也有责任。 法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证据认定,被告是事端的挑起者,被告在明知原告的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权事实成立。网络和网名虽含有虚拟的一面,但并不虚幻,网络的虚拟只是针对空间而言,而每一个网名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的代称。更何况被告也知道众多的第三者网友熟知原告的网名和真实姓名,故侵权事实不容否认。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俞某停止对原告张小姐的名誉侵害,并在e龙网站西祠胡同站点向原告赔礼道歉,如被告拒绝,法院将在一家知名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简评] 在网上侮辱网友而输官司,这在我国尚属首例。网络方面的法律制度滞后,网上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一些人之所以敢在网络上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关键的一点就是他们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不受约束的自由空间。其实,“因网络是虚拟空间,故不存在侵权”一说根本不成立,此案的判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用网名对网名进行网上侵权,只是侵权的方式不同,载体不同,但适用法律原则是一样的。此案的判决对于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民言论有着积极的意义。 (点评:天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