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摄影合同
委托方(顾客):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摄影师或影楼):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摄影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摄影作品(照片)规格、价款: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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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照片质量要求及附加服务:
第三条 相册包装要求: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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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四条 照片、相册的交付:
乙方向甲方交付照片、相册的时间:
乙方向甲方交付照片、相册的地点:
第五条 合同总金额及价款支付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 元。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
第六条 权利归属
摄影作品的底片归 所有。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 所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月底完成摄影认为或相册的制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拍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2.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月底提供附加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2.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 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机构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也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及其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 本合同正本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律及规章制度相悖,应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甲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