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时过两年多,现仅就新闻侵权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谈谈拙见。 新闻侵权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2、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3、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荣誉;4、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因新闻侵犯人格权利而引出的精神损害,是生理痛苦所不能言明的,单纯的物质赔偿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痛苦。新闻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与一般侵权不同,由于新闻媒体担当着舆论监督者的社会角色,广大受众信任媒体的报道,报道在被法院判定侵权之前,被侵权人往往遭受更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不知情的众人的误解,亲友的疏远,成为公理道德的声讨对象,内心的屈辱,对社会的怨恨,汇聚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云。无奈之下拿起法律武器以自卫,与媒体的较量,旷日持久而惴惴不安,熬到胜诉,其间的辛酸旁人怎能理解?精神上的苦痛更甚于身体的劳顿。新闻侵权引发的精神损害显见的特点是:1、受众广;2、传播快;3、影响大;4、误导性强;5、存留时间长。 人在本性上是能够并且应该抵抗一切侵辱的。人权、民主与法治同构而成了现代社会制度文明的基脉,人权为灵魂,民主与法治皆为手段。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共同根基。人们对良善社会的第一要求就是个性的被尊重。每个人都有精神上免于饥饿的权利,这也是生存权的一部分。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崇尚人权,主张法律至上。捍卫自己精神领土的神圣不可侵犯,是21世纪的法治中国亮丽的风景。由于精神损害内容的交叉性和损害后果的多元化,决定了赔偿层处于多阶位,有的是精神痛苦的抚慰,有的是对精神创伤的补偿,有的是对精神法益损害的赔偿,还有的是对无法还原的精神构造物的替代。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金钱赔偿的一种重要形式出现了。精神损害与金钱赔偿之间不存在商品货币领域中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金钱赔偿实质上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结合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司法评价。人格权利的商品化倾向,要求的赔偿数额近乎天文数字,是扯开自己的伤口明码标价,扭曲了人格的价值。 侵权造成精神损害该当何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尽量避免滥诉行为,避免无谓增加诉讼负担。 赔偿数额有无最高最低限额? 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解释》没有规定最高或者最低限额,因为案件千差万别,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也相差很大,而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具体数额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赔偿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 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的,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个越来越文明的社会里,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日益强烈的追求,对精神方面的损害也越来越难以容忍。各省的标准相差较大:上海精神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广东省精神赔偿的起点是5万元,重庆市精神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福建省特别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定为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对于新闻侵权引发的精神损害还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书目及文献: 1.《人权与法治》齐延平 山东大学出版社 2.《新版精神损害赔偿》杨立新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3.《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评解与研究》 关今华 人民法院出版社 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问题五论》 关今华
(作者单位:大众报业集团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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