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批评性的文章报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是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但批评性文章不但难写,而且“吃力不讨好”,极易引发新闻官司。这就要求我们在发表批评文章时,要调查好客观事实,把握好行文措辞;同时有必要增加一些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巧。 实践中,批评文章引发新闻官司的常见情况主要有:传播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评论、表达侮辱性言辞,当然也不排除被批评者滥用诉权对抗监督的情况。 笔者以亲身办理案件的经验总结,试分析批评性文章防范新闻官司的策略,以与各位同仁商讨。 首先,批评报道要对新闻事实的把握上更严一些,要用准确的事实说话。 舆论监督一旦失去了真实性、准确性,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和生命力,极易引发新闻诉讼。要避免批评报道失实或不准确,批评者必须杜绝以下几种常见毛病:一是采访作风不深入,“蜻蜓点水”,重要细节未经核实,想当然地杜撰情节;二是仅凭一家之言写新闻,造成偏袒一方,中伤另一方,对事情任意定性,充当“法官”和“裁判”;三是道听途说找材料,以讹传讹,以偏概全;四是对通讯员文章或读者报料,未加详细审核,便与见报。 批评者采访时,应当“兼听则明”,多方面多角度地了解事实情况。尽量把被采访者的话都一一记录,并要求其在采访材料上签字。在重要细节查实之前不要急于动笔,不要自作聪明地“合理想象”。 批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审慎地对待“读者报料”。采访对象中,如实反映客观情况者有,但撒谎者、夸张者、隐瞒者也有,稍不留意就会受其蒙蔽。因此,到现场采访了并不等于掌握的事实就准确了,还应当进行理性地分析,去伪存真,弄清真相。 其次,要严把文字关。批评文章中一个细节、事例、一句话甚至一个字不准确,被批评者也会“抓住一点不计其余”,诉上法庭。比如集团内某报报道一单位对辞职人员进行阻挠、拒不放行,就因为文中一句“‘打’上门来”的这个加了引号的“打”字被人告上法庭。 评论性文字要中立公正,注意出言有据,以理服人。不要用想当然的推理式语言,和道听途说的不准确语言,以及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言,特别是报道内容比较专业的情况。比如,某报将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的嫌疑人,报道成某某被拘留,未经审判就将嫌疑人称作罪犯,都由于报道语言不规范,招致新闻官司并败诉。在法庭上,对方的律师并不满足于报道“基本属实”,而是要求你的每字每句都真实准确。如果在真实方面被对方“攻破”一点,“部分失实”也足以导致批评者败诉。 再者,文章的措辞和题材,要把握一个合适的“度”。写稿时谨慎措辞,切忌随意夸张,信口开河;批评文字要干净,文明,不要有侮辱、谩骂性语言。批评报道涉及面比较大的时候,尽量使题材开口小,以防节外生枝。涉及党和人民共同关心的大题材、大问题、大热点,下笔时开口最好要小,小中见大。 一般而言,批评还要注意留有一定余地。点名或变相点名批评一些单位或个人时,应充分考虑到他人的名誉权,尽可能隐去被批评者的实际称呼。可采用模糊的办法处理,可以用化名(但要在稿件中注明)。尽管读者对此会有一些意见,但从自身保护方面来讲,这样做很有必要。 最后,发现报道出了差错,应及时予以纠正,防止侵权行为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规定了编辑部对错误、失实报道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义务。及时纠正差错,可以减轻自己的过错责任,也会使我方在纠纷的解决中占主动。 当然,如果是被批评者滥用诉权、对抗监督的话,记者和编辑则应当勇敢地起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去年湖南日报的十佳记者甘建华,就对控诉自己文章侵犯名誉权的徐氏夫妇奋起反击,在名誉权案件胜诉后,以徐氏夫妇恶意诉讼侵犯自己民事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捍卫权利和尊严,值得全体新闻工作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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