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高峰“非婚生子事件”可谓热闹,继10月13日阿文召开发布会后,15日晚,那英在高峰陪同下在医院生下一男婴。昨天上午,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那英产后高峰曾表示,这段时间他将一直陪在那英身边,因为她是自己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当记者拨通那英助手电话,问到阿文在那英生产之前召开发布会,会不会对那英造成心理伤害时,对方表示自己不适合回答。据那英好友透露,高峰“非婚生子事件”对那英产生了很大影响,那英会让小孩从母姓“那”,仅取小名叫“高兴”。
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有关专家和律师。
同居生子
阿文:第一次见高峰是2000年2月, “我认识高峰的时候,不知道他已经有女朋友了。”“在我怀孕三个月的时候吧,他在重庆参加球赛的时候打电话给我,要我把孩子做掉,我没答应。 ”
2001年12月份,阿文称与高峰见了最后一面,此后高峰就“蒸发”了。
问题: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享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专家孙教授: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亲子鉴定
2004年9月8日,阿文向朝阳法院起诉高峰。
阿文:就想告诉大家真相,这个真相就是:孩子是高峰的。“这个事实不是他承认就行,不承认就不行的事,我相信法律。他应该尽父亲的义务。”
高峰:“她现在根本不敢站出来验DNA。”“我当初又没让你生,你偏生,我不管!再说他是不是我孩子还难说哪!”
问题:高峰是否可以不参加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有多大的决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研究学专家李学军:进行DNA亲子鉴定的结果在诉讼中是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的证据。其次,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没有人可以强迫高峰进行亲子鉴定。再次,如果高峰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法院也不宜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郭纪元: 这个案件阿文能否胜诉,关键在于“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3项,做亲子鉴定属于当事人阿文“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因此可以申请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高峰不去做鉴定,将要承担对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名誉侵权
阿文:“这个只是高峰和我儿子的事,跟别人没有任何关系,我不在乎别人怎么考虑。”是高峰不承认和自己有儿子,还声言敢做DNA鉴定的言论伤害了他们母子,所以才立案起诉。
那英好友王思懿:“这两天那英要生孩子,怎么能受到这样的打击。我想无论谁再有什么委屈,也不应该把痛苦建筑在无辜者的身上,用伤害别人的手段去解决问题。”
问题:如果孩子不是高峰的,他是否可以以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
沈腾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一方使用虚构事实贬低另一方形象使其名誉或者精神遭受到损害,就属于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那英本人有没有权利起诉阿文,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沈腾律师:如果那英有直接证据证明在自己怀孕期间,阿文有故意的动机以发布信息的形式对他们一家人的名誉进行了侵害,那么可以向法院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