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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选典型执法有悖法律精神?
2002-07-30 12:00:00

  马上评论·评刘晓庆涉嫌偷漏税被捕

  在我国每年1000亿元以上的税金漏洞中,富人的贡献占了90%,这对国家财政是一个不小的问题。根据前一段时间的舆论导向,人们猜想是要动真格的了。终于,“又是刘晓庆”!涉嫌2000万元的偷漏税额,这位心直口快的“亿万富婆”被逮捕了。照说这是以法办事,应该大快人心,但人们还是有话说,说这是传统的执法套路——“抓典型”,一个名女人做了“典型”。进而有人认为,此前税收漏洞既多,既然中国的富翁纳税总额不相称,也就可以推论偷漏税的富翁不少,而且国家高层都已经作了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全部追究的话,按照一些法制国家的经验,就应该“既往不咎,来者可追”,而不应该“抓典型”。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应该注意的一点是,“此前”,我们是有税法的,只是因为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漏洞,所以,现在要追究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既往不咎,来者可追”,势必也等于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问题是追究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只抓典型不及其余。如果只“抓典型”,显然是不公正的,这不消说。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多次采用“抓典型”的“执法方式”,“发现一个抓一个”,其结果是,虽然杀了鸡猴并没有“受儆”,例如,反腐败连成克杰那么高的级别都杀了,还是有那么多的腐败官员前赴后继。

  我的观点是,如果是“此前”的立法漏洞造成那么严重的漏税,当然没有理由追究。而偷税的“偷”字,本来就说明是违法,不追究就不足证明今天依法办事。“发现一个抓一个”或是“既往不咎,来者可追”的问题,我就是这样看的。一方面要严肃法纪,另一方面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使任何人成为“典型”。执法本来就是在捍卫公正,选“典型”的执法是有悖法律精神的。

编辑:w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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