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称:2003年12月底,上海协和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与戴某联系,提出请戴某出面介绍张铁林为医院做广告。戴某与张铁林取得联系,双方达成协议:戴某为张铁林提供出任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商业机会。如果介绍成功,张铁林支付戴某10万元中介费。
张铁林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此后,戴某在张铁林和上海方之间进行了多次沟通、磋商,终于于2004年4月初促使张铁林与上海协和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约。现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协议。
今年4月13日以来,戴某向张铁林索要中介费,被告以中介费用太高、戴某工作量少为由拖欠支付。戴某认为,张铁林书面承诺在事成之后给其10万中介费是双方对中介活动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张铁林不履行承诺内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铁林按约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