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13:52:00 我要评论
来源: 中国广播网中广网快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关于一些单位是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自有土地包括资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个问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当中就有政策规定。当时的规定是,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造住宅。在这个文件当中,这种企业建的住宅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来销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多余的住房由城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这是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的政策规定,现在这个规定仍然在全国各地一些工矿企业执行着。
齐骥指出,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同于以往的集资建房,更不同于1998年房改以前的单位集资建的房子,最鲜明的特点包括:第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这里不存在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来建房,去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还没有达标的问题,这个不在政策允许之内。第二,企业建房要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当中去,不是说你想建多少就建多少,要按照城市的统一规定来建设。第三,企业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首先是符合这个城市的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不是由于他是这个企业职工,他已经有了房子也可以再享受,这是不行的。企业建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这个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建设的过程当中也执行统一的标准,以此尽量去减少由于企业之间状况不一样、拥有的资源不一样,造成更大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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