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 直播即将开始。 (2011-10-25 09:42:40) |
[陈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省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省价格管理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高价格法律意识,依法参与价格管理,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天,我们举行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物价局局长陈充先生向大家介绍《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1-10-25 10:02:02) |
[陈强]: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下面,请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充先生介绍《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情况。 (2011-10-25 10:02:34) |
[陈充]: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山东物价事业发展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省服务产业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实现14429亿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6.6%,服务业从业人数达到了2060万人。与此同时,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2006-2010年全省受理的价格投诉案件中,投诉率居前四位的是物业、交通、医疗、教育方面的价格与收费问题,这些多属于服务价格。另外,餐饮、旅游、电信、金融、中介等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价格也都是价格违法的“高发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服务价格管理需求与监管政策、措施不相称,与商品价格相比,服务价格监管更为复杂:一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特质造成了交易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二是一些经营者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依附于行政权力,易形成强行服务、强行收费。2000年以来,国家对服务价格管理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收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原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七类收费重新明确了性质,改为按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这些服务及收费大都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但由于强制主体和收费主体不一致,按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三是目前我省对服务价格的监管主要是依据《价格法》有关的原则性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近年来,国家先后就规范某些领域、某些行业的服务价格作出了规定,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是涉及面较窄,难以据其对整个服务价格进行有效监管和规范。制定一部专门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2011-10-25 10:07:32) |
[陈充]: 2007年,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健康发展,省政府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我省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经过前期调研学习,省物价局于2008年6月正式开始了起草工作。历时1年,六易其稿,形成了办法初稿。2010年初,该项目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物价局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集中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草案会签稿,送请14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完成了《办法(草案)》。 |
[陈充]: 《办法》是与《价格法》相配套、针对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的一部专项政府规章,共26条,内容涉及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定价范围、定价权限、定价程序、价格调控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其中,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办法》规定服务价格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这五大类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其它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价格咨询、培训、价格争议调解等公共服务。 (2011-10-25 10:10:20) |
[陈充]: 第二,规定了服务价格管理的原则和若干制度。一是明确了定价原则,规定: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服务价格性质,遵循不同的定价原则。除了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等一般性原则外,公用服务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二是划定了定价权限,规定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能越权。三是规范了定价程序,规定,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履行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公告等程序,并应当确定试行期限及正式价格执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正式价格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011-10-25 10:10:49) |
[陈充]: 第三,加强了对服务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一是,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服务价格的适用范围、价格水平;二是,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收集、发布有关价格信息,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引导与调控,保持服务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三是,规定当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政府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 (2011-10-25 10:11:37) |
[陈充]: 第四,提高了价格管理的公众参与程度。一是规定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并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实现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二是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确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规定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2011-10-25 10:13:25) |
[陈充]: 第五,加大了监管力度。一是明确了经营者应当禁止的价格行为。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变相涨价、牟取暴利等6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禁止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二是明确了行业组织应当禁止的行为。规定行业组织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三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应当禁止的行为,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2011-10-25 10:14:05) |
[陈充]: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为贯彻好、落实好《办法》,近期内,物价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增强服务经营者法制意识、自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为贯彻实施《办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完善与《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项目、从业者状况等进行梳理,尽快制定全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等与《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做好现行规定与《办法》的衔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清理内部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尽快取消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凡是有指定或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或者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要尽快予以改正。物价部门将针对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尽快把《办法》运用到具体执法实践中。对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涨价以及依附于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2011-10-25 10:17:06) |
[陈充]: 朋友们,物价工作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民生工作,物价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和推动。我们欢迎新闻界的朋友都来关心物价、关注物价、宣传物价。我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一定会把《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为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11-10-25 10:17:37) |
[陈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尽量简洁明了。 (2011-10-25 10:18:09) |
[记者]: 请问为何要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2011-10-25 10:20:03) |
[陈充]: 与一般商品价格相比较,服务价格具有项目多、受众特定、隐蔽性强、信息不对称、变更频繁等特点,这就给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特别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往往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政府定价的强制性、垄断性等自然优势,实施高收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以其他价格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存在没有服务资质乱收费的现象。为完善服务价格监督机制,维护良好的服务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借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设立了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同时,考虑到服务项目量大面广,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确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2011-10-25 10:20:33) |
[记者]: 请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具体有哪些? (2011-10-25 10:23:05) |
[陈充]: 《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有五大类:一是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垄断性服务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服务。如:电信网络服务、邮政、城市供暖、停车场服务等;强制性服务指行政审批设置前置条件的服务。如: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建设工程前期咨询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等;保护性服务指为加强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提供的服务。如:环保保护、堤防养护、资源占用补偿等。二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收费。如: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车、公路等收费。三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主要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未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收费。如:学校、医院、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有线电视服务等收费。四是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主要指中介机构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活动收费。如:认证、公证、鉴证、仲裁、代理等服务收费。五是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主要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进入省政府定价目录的服务价格。 (2011-10-25 10:36:03) |
[记者]: 请问“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2011-10-25 10:37:22) |
[陈充]: 服务价格是相对商品价格而言的。《价格法》规定,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办法》规定,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设备、技术、劳务、传递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即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经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收费、邮电资费、信息服务费、金融证券、中介代理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住宿餐饮、旅游收费、租赁和商务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收费等。二是现行所称的各种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其特征是:收费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即其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依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收费的制定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教育政策为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所反映的是服务性劳动的部分补偿。这类收费主要有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培训费、检验鉴定费等。 (2011-10-25 10:38:06) |
[记者]: 请问如何对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2011-10-25 10:38:38) |
[陈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性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虽然收费主体发生了改变,但经营者依附行政权利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强制主体和收费主体的不一致,加大了监管难度。为规范此类行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经营者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并在《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规定,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1-10-25 10:39:05) |
[记者]: 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区的经验的,请问,山东的管理办法在吸收接见的基础上,体现了符合山东实际的哪一些创新和亮点? (2011-10-25 10:48:17) |
[陈充]: 山东出台的这个办法,不是在全国走在前面的,截止到目的有十几个省市出台了这个办法,在出台之前,我们到外省学习了一些办法和经验。同时也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也有一些创新的地方,我觉得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就是目录管理,因为政府的权限应该是法定,对政府管那些不管哪些,不能界定,今后省物价局要经过省政府批准,界定了政府管理的范围,市场经济主要是市场行为价格,所以基本的原则主要是市场行为,同时对关心民生的,要想社会公布目录,很快要发布配套的办法。第二个就是登记证的管理,这个很有必要。因为在过去我们管的价格,有一些是批了以后就不管了。批了以后至于收了多少,用了哪去了,不太清楚,这个办法通过登记证对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你要向物价部门申领登记证,我们要对你的资质进行审核,在今后的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我们要有一个监督,发现问题我们要及时的查出,这是登记证制度的一个创新。第三个是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我们设定了一个罚则,这是我们的创新。这个在指导思想上,我们立这个法,不是从管理上,更重要的是立足社会发展的上,价格和收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是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同时也最大限度的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看第一条,虽然话不多,这是我们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这是有很大的转变,特别是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服务的意识。 (2011-10-25 10:49:02) |
[陈强]: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会后,大家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向省物价局陈充局长进行专题个别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1-10-25 10:4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