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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案件连发,物业“下课”

2004-11-10 08:12:50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王华锋 任金梅) 记者今天从市委政法委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综治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暂行规定》于本月3日公布施行。根据该规定,小区如因物业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将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资格。
  据了解,该暂行规定是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法规形成的,共13条,对物业管理单位从8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暂行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要根据治安状况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小区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要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不得私招滥雇。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登记制度。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电、气、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要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志,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有义务禁止居民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物业要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综治工委建立联防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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