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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恐怖电话被判10年刑

2004-11-12 06:21:43 

  在岛城造成极大影响的“6·21”特大恐怖信息案昨天在市南法院宣判。案犯刘鸣为泄私愤,竟然在重要国际会议期间用拾来的手机报警,谎称会议所在大酒店要发生爆炸,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事件回放     泄私愤谎报爆炸信息 
  今年6月21日早晨,今年47岁的出租车替班司机刘鸣下班回家后,准备了酒菜开始喝酒。在此期间,他偶然得知,一个重要的国际会议将在某大酒店召开。因为以前公安机关在处理自己的几件事上自己颇不满意,遂产生了报复念头。上午9时10分许,刘鸣用一年前在自己的出租车上捡到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当天下午2时30分某大酒店要发生爆炸,随后将手机卡扔掉。
  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行动,组织全市的4000多名警力和500多辆警用车辆及防暴器材来到刘鸣所说的酒店。经过侦查,发现爆炸一事子虚乌有,该电话内容系虚假恐怖信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该手机在丢失后曾被人用来打过电话,打电话的人就是刘鸣的哥哥。根据这一线索,6月26日,警方将刘鸣抓获,随后刘鸣被执行逮捕。
庭审直击    酒后所为是否故意
  11月11日上午,此案在市南法院开庭。
  刘鸣:酒后行为失控
  庭审过程中,刘鸣虽然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他辩解说,自己不懂法律,当时又喝了大量的酒,酒后失去控制才拨打电话报警,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
  公诉人:案犯报警改口音
  公诉人在当庭播放了刘鸣当时报警的录音后指出,被告人刘鸣报警时,故意改用南方口音,报警后,他又把手机卡扔掉,说明他当时有着清醒的头脑。按照其本人的供述,谎报爆炸信息的目的就是发泄对公安机关的不满,在主观上就是直接的故意。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主观上无中生有,客观上实施了编造爆炸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当法官问是否上诉时,刘鸣表示,考虑考虑再说。
法官说法     被判10年罪有应得   
  市南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培永认为,被告人刘鸣被判10年应该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他介绍,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确定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新罪名。该修正案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王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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