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提出新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审批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采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医疗广告法规宣传,督促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提高守法意识,增强自觉性,共同维护好广告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员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案件查处组织督查,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向社会公开曝光。从3月1日起,停止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11种疾病医疗广告。严禁非法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对未经审批以及未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医疗广告,任何广告经营单位不得承制、发布;对已经核定的《医疗广告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医疗广告中禁止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按规定予以规范。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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