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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个月底,我在国道上被一辆小车撞伤,目前交警部门正在 处理此案。因我是个农民,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请问,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者可申请索要哪些赔偿? 张小萍 答: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37条的规定,你可以向肇事责任方索赔如下费用:(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必须的费用,凭据支付。(二)误 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 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 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 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 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 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 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九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 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偿 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 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 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 付。 叶和礼 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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