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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致离婚应否赔偿精神损失

2003-08-06 08:07:50 齐鲁晚报

  李静(化名)和丈夫原本感情甚好,又有一个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和睦。没想到的是,今年6月份,丈夫在某按摩中心嫖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逮住。虽然丈夫痛哭流涕地表示痛改前非,但李静无法原谅他,坚决要求离婚。丈夫见其态度坚决,也表示同意,但却不愿赔偿因其嫖娼给妻子造成的精神损失。丈夫嫖娼导致离婚,到底应否赔偿精神损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
  据此可知,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李静的丈夫虽然因嫖娼伤害了她,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丈夫也不必因此赔偿精神损失。不过,若是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的话,考虑到男方有嫖娼的过错,法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给予适当照顾的。
  (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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