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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宣布将一个八岁女孩的抚养权判给她的亲生妈妈时,小女 孩却在法庭上大声哭喊不要妈妈,声嘶力竭让人无不为之动容。子女 能否对父母的监护说“不”呢? 小爽出生在南阳市一个农村家庭。自懂事开始,这个家从来就没 有平静过,爸妈三天吵两天打。2000年正月初二,小爽的妈妈离家出 走,前年11月,小爽的爸爸终于伤心过度,自杀身亡。村里人把消息 通知给小爽妈妈,但她并没回来看看。小爽的伯父只好借了4000元钱 将小爽的父亲安葬。 小爽从此跟着爷爷和伯父一起生活。爷爷和伯父伯母对小爽很好, 小爽渐渐寻回了童年的欢乐。可这样的日子没过多久,曾经狠心弃儿 的妈妈突然将小爽爷爷告上法庭,要求收回小爽的抚养权。 得知母亲要把自己接走,小爽和爷爷抱头痛哭。在学校里,小爽 给妈妈写了一封信:“妈,我知道我爸是怎么死的,我记得你啥都不 管我爸,我要上学,你也不给我寄钱,都是我爸和我爷管我,你不是 我的好妈妈,我不会跟你的,我要和我爷在一起。”小爽的爷爷流着 眼泪给法庭写了一份长达九页的答辩状,把家庭的变故一五一十地向 法庭说明。 在开庭前夕,小爽的爷爷由于整日的悲愤与担心,含恨撒手人寰。 法庭通知小爽的母亲,案件的被告方死亡,案件终止审理。就在一家 人忙着张罗小爽爷爷后事的时候,小爽的母亲改变了被告,又把小爽 的伯父和伯母告上了法庭。 为了争得对小爽的监护权,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合议 庭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 女的监护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和剥夺。所以 原告在其丈夫去世后,依法享有对女儿小爽的监护权利,原告要求监 护小爽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小爽爷爷曾向法院提交了该村村委会的指定书。指定书中写道: “小爽妈妈遗弃女儿,遗弃家庭,在当地社会的舆论压力下,在征求 小爽的同意和其伯父伯母的自愿要求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之规定,我村委与众人协商,指定小爽的伯父和伯母为小爽的监护 人,并已将该指定告知小爽妈妈。” 对此法庭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 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以及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原则选择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地的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而在本案中, 该指定产生的前提不存在,即小爽的母亲尚在世,并有抚养能力。故 该指定书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系无效指定。 最后,在一双双期盼的目光中,法官宣读了判决结果:“小爽随 原告生活,被告不得干涉。” 法官对记者解释道,这一判决让他也很为难,他也不愿看到小爽 失望的泪光。但他还是不得不遵守法律的精神。法律规定,如果小孩 的母亲监护对小孩明显不利,如小孩的母亲有遗弃、虐待小孩,或自 己有吸毒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那么有三种人可以提起变更监护 要求,第一是有识别能力的本人,第二是上文提到其他顺序的监护人, 第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而本案中,从现有的事实看,小爽的母亲显然还没 有达到“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所以只能按照监护顺序确定其为监 护人。 法官说,但愿小爽的母亲能用爱心唤回小爽叛离的亲情,来证明 法律的公正和这纸判决的公正。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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