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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一对同居男女,经调解男方付给女方1·5万元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长达9年的同居关系。事后,男方认为女方收取补偿金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此案,在枣庄引起很大反响,人们纷纷议论,补偿金到底是否属不当得利? 陈梧与小鹰均系山亭区某镇农民,1988年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1994年4月两人开始同居,当年冬季陈梧入伍。次年2月小鹰生下他们的儿子宝宝,小鹰含辛茹苦拉扯孩子,盼望丈夫服役后夫妻团圆。不曾想,三年后陈梧被选入军校学习,无奈,小鹰只得继续独自在家照看孩子,日子过得甚是艰难,其间陈梧多次回家探亲,两人都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2年11月,小鹰突然收到了已提干的陈梧断绝夫妻关系的绝交信。面对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小鹰哭得死去活来。冷静下来后,她还是决定分手,毕竟强扭的瓜不甜。由于生计所迫,她希望陈梧能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最后双方经民间说事人调解达成协议: 1.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由陈梧给小鹰现金1·5万元作为离婚一切补偿费用。 2.此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和无理取闹,做到无怨无悔永不变更。 3.各走各的路,做到互不干涉互不妨碍。 4.儿子宝宝永远归属陈梧。 陈梧在给付小鹰1·5万元后,好事之人给他支招:他与小鹰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二人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鹰要求陈梧支付的1·5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经此挑拨,陈梧觉得自己亏了,今年2月19日,他向山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1·5万元补偿金。 但事隔2个月后,不知何故,陈梧自愿撤回了起诉。近日,法庭裁定准予原告陈梧撤回起诉,案件就此了结,但对于这笔补偿款究竟是否属不当得利,是否应退回原告,法庭没有明确说法。 记者为此采访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欣,他解释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1994年4月开始同居行为,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他们不是夫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终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法律并不干预。 那么如何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按照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应规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必须明确的是非婚生子女亦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其自然血缘关系和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任何情形而发生改变,即使子女由一方抚养或是明确跟随一方生活,不改变任何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教育子女仍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协议“儿子宝宝永远归属陈梧”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约定是无效的。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一方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因为双方毕竟是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据此可以这样评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陈梧自愿给付的补偿金是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基本原则。因此,陈梧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补偿金是没有道理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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