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农业大学可谓“官司”缠身,知识产权侵权和科技服务纠纷案件竟达数十起之多,其中对簿公堂的有9起,4起是当被告。山东农业大学屡屡出庭应对各种各样的纠纷,一拖就是两三年,给学校教学科研乃至教师心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山东农业大学为此付出了昂贵的学费。
“赢了输了,学校都高兴不起来!”
“9起案件使山农大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人力、财力,不但给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给科研人员的人格和心理造成了伤害,使他们走出校门开展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和热情受到了巨大挫伤;但是,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是市场化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官司多了,不是高校的科技服务搞得多了,而是我们做得还不够!”身兼数县“科技副县长”的山农大董树亭教授一见面先强调了这一大前提。
“这官司,学校不愿意打,无论输了还是赢了,学校都高兴不起来。赢了只是说判决书上没让农大赔钱,证明对方‘告得无理’;输了,看到农民兄弟的损失无法挽回,心里总是沉甸甸的。”董树亭说。
“狐狸官司”打了两年半,从泰山区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五进法庭,学校召开的专题会议大大小小不下30次。可狐狸死了,流产了。配方不当也好,操作不当也好,无论责任在谁,但终究给农民兄弟造成损失了,而这一切正是专家、教授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棉铃宝”侵权案赢了,法院判给110万元,可只要回了60多万元。
“乳星案”的惨败,称得上是农大“赔了夫人又折兵”。1996年12月28日,山农大与泰安市特种汽车装配厂就乳酸菌发酵奶饮料技术转让达成协议。1997年5月9日新建乳酸菌发酵奶饮料车间正式投产,随后按原产品标准生产,结果有2吨产品分别被济南、泰安两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出多项指标不合格,并使该厂于当年10月底停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走上了法庭。
2000年6月13日省高院终审判决,农大败诉,不仅丢了一个产品,而且还赔偿汽配厂各项损失137·35万元,再加上其它费用,整个官司打下来花了至少150万!
职务行为?个人行为?
“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直是几起案件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你是农大的人,对方认为你能代表农大,不管你是不是法人代表,但只要对方“认为你是,你就是”,法院就可认可。这对学校是个很大的威胁。
一些教师以学校或个人的名义搞,私下外出服务,不出问题便罢,一出问题就告学校。不管学校知道不知道,就按知道判。
“狐狸案”就是这样发生的。牛中相是山农大的博士生导师、动物医学教授,1995年春经人介绍,帮助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村狐农白承海,制成专用自家苗。在母狐配种前接种,成功解决了母狐因绿脓疳菌感染而导致流产死亡的难题。以后的几年间,成了白承海好朋友的牛中相,每年春天母狐发情配种前,都无偿帮助制做自家苗供白承海使用,白的养狐业也发展起来,并将专用的“牛氏自家苗”传播给了其他狐农。
然而,一次意外却改变了一切。2001年春,白承海再次注射了由牛教授提供的自家苗后,发现部分母狐在用药部位有感染化脓现象。对此,牛中相认为,感染是由注射不卫生引起,白承海则认为是自家苗本身有问题。事后不久,山东农业大学收到法院的传票,称白承海已联合10户养狐户,以牛中相给他们服务是职务行为、提供没有生产批号的非法兽药、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等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3年的官司不仅使牛中相自己垫支了3万多元的费用,而且牵扯了大量精力,科研无法进行,在心理上受到巨大伤害。牛中相想不通:帮助农民兄弟解决科技难题怎么还会招上官司。
“技术没市场,没处找技术”,两难的呼唤
“当前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科技市场发育程度低、商品意识差、科技服务推广渠道不畅,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缺少必要的桥梁。其结果必然是有需求、没市场,一方面许多科研成果、生产技术无法拿到一个‘大市场’上去比较,商品化程度自然就低,体现为‘技术不值钱’;另一方面群众和企业又苦于没有技术。这就导致‘买的人’直接找‘卖的人’要或买,最终拿到手的要么‘物超所值’,要么‘价高质次’。这样,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多年在生产一线抓服务的董树亭教授这样认为。
“为‘鲁单50每亩地种3500—4000棵’这句话,我得整整忙活两年,这值多少钱?没法算。”为了指导全省范围的生产,董树亭把全省主要推广的8个玉米品种分别做对比实验,完成这项工作至少要专门派一名博士生,耗费数年时间,才能拿出一套比较科学的方案。”谈话间,董树亭教授拿出了一本自己积累了10多年心血编撰的《玉米栽培实用技术》小册子,“这些我全是无偿赠送,让他们照这上面说的做就行,可有时候却得不到重视。”
“国外农业专家跟律师一样按时收咨询费,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还行不通。”董树亭说。
1998年临朐县农业结构调整之初,提出要学寿光种菜。董树亭提出反对意见,说应该发展林果、畜牧业,县里采纳了这一建议,从发展战略,到具体实施,与农大开展全方面合作,学校还专门派出8名有经验的教师去做指导,搞培训、建示范点、促推广,全县上大课,一个主会场、21个乡镇分会场,教授讲,群众听,一次培训几万人。使结构调整很快推开,在临朐出现了“第一年买不着牛,第二年买不着草,三年培植起了两大产业”的可喜景象。这8名教授也因此在临朐成了“名角”,深受群众欢迎。
农业科技的核心就是种子、技术和产品。种子、苗子、仔子“三子”最赚钱,赚的就是知识产权、科技含量的钱。国外的大公司可以把技术写到种子上,变成产品,用这一载体来实现技术的价值,而目前我们的高校却做不到这一点。科学家的专长是搞科研、出成果、出技术,农民、企业的目标是利用科技产生更大的效益,如何探讨一种既保证农民拿到过硬的成果,专心致志抓生产,又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一心一意搞科研的新机制,将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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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案件
“棉铃宝”侵权案(4起):1992年12月,山农大慕立义教授研制的防治抗药性棉铃虫的特效药“棉铃宝”在淄博周村农药厂面世。但仅3个月时间,省内外一下冒出制造“棉铃宝”的企业多达11家。农大对广东、河北和江苏的四家侵权农药厂提起起诉。
“乳星”饮料纠纷案:1996年,山农大与泰安市特种汽车装配厂就乳酸菌发酵奶饮料技术转让达成协议。1997年5月,乳酸菌发酵奶饮料经卫生防疫站检测,产品不合格。1997年12月,汽配厂将山农大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6月13日省高院终审判决,农大败诉,赔偿汽配厂各项损失137·35万元。
“蛋清”纠纷案:1999年12月,泰安市泰山区大白峪村村民因所养生猪食用农大无偿提供的鸡蛋清后出现病死症状,状告农大,要求赔偿40万元。2001年2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山东农大承担次要责任,调解赔偿原告12万元。
“甘薯茎线灵”发明专利侵权案:2001年3月,山东农大发现由泰安市利邦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经销的甘薯茎线灵,侵犯了山东农大“5%丙线磷颗粒剂”的发明专利权,随将两单位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农大胜诉,获赔2万元。
“狐狸案”:2001年,泰安市岱岳区农民白承海等10人,因使用山农大教师牛中相配制的防治绿脓疳菌的药物,致蓝狐出现皮肤溃烂,个别死亡等情况,状告农大。经两级法院四次开庭审理,2003年4月21日泰安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同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报2002年4月3日曾作报道)
“梨苗案”:2003年1月7日,荣成市农业局起诉山东农大,称山东农大违反梨苗买卖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索赔201·78万元。6月2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荣成市农业局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已上诉。
□ 本报通讯员 刘观浦 本报记者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