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21日讯 (记者 李克新)原属不宜出售的待拆除公房,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房改和补偿?济南市房改办近日出台了《济南市经十路拆迁工程出售公有住房补充规定》,首次对这部分拆迁房进行房改和拆迁制定了新标准。
原属不宜出售的待拆除公房,按规定是不应该进行房改出售的。济南市为了保障被拆居民的权益,决定对其实施房改售房新政策。《规定》明确规定,原属不宜出售的待拆除公房,由产权单位向承租的被拆迁居民出售。出售住房根据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置设施等因素,划分为砖混结构二等(非成套)、砖木结构一等、砖木结构二等、砖木结构三等、简易结构五个级别。上述五个等级的售房成本价及最低限价,参照济南市1996年房改售房成本价测定。售房单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见附表)。其中,砖混结构二等住房,凡达到济房改字[1996]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仍执行原有售房价格和最低限价。
《规定》同时明确,住房套内面积按照外墙及分户墙的中心线计算。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楼梯间、公用走廊、公用厨房、公用卫生间的面积属公用面积,按照每户套内面积分摊,但不计收房价款。
新标准
《规定》对平房的售房价格因素,与楼房有差异的部分,规定执行如下标准:评估价格,按照房屋评估部门评定的住房等级和房屋成新率,比照同等级售房成本价确定。房屋成新率低于四成的,按四成计算。朝向调剂系数按照北屋100%、南屋和西屋98%、东屋96%。
附:各类最低限价
砖混结构二等(非) 90
砖木结构一等 130
砖木结构二等 80
砖木结构三等 70
简易结构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