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山东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财经 | 休闲 | 娱乐 | 健康 | 女性 | 人才 | 房产 | 短信 | 论坛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小记者 国际日报山东版

      您的位置: 大众网首页 -> 大众精选 

 

请走出借贷误区
田清 兆利
2004-01-18 10:14:26 农村大众

 

  从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看,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主要存
在以下误区:

  误区之一,借款无字据

  案例:2002年8月,村民李某因做水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便向
好友邹某借款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因平时来往密切,
邹某未向李某索要借款字据。2003年8月,该借款已到最后期限,邹
某因购买农用车急需用钱,便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至今尚无盈
利为由拒绝偿还。邹某无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协
议,诉讼中双方对口头协议内容又未取得一致意见且无其他证据予以
证明,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由于平时彼此关系
密切,相互信任,在借贷时往往只有口头协议,很少立下字据。有的
虽有字据,但出借人也不注意妥善保存。很多出借人在因对方不能及
时还款而寻求法律保护时,常常因不能举证而丧失诉权。我国《民事
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邹某没有达到自己的起诉目的,关键原因在于其主张
缺乏证据证明,即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此案再一次告诫人们:
在借贷行为发生时,最好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口头协议不保险,只有
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才有据可查。

  误区之二,借款先扣利息

  案例:村民许某经过多年研究,掌握了一手香菇种植实用技术,
很想开办一家食用菌罐头厂,但一直苦于没有办厂资金。同村村民方
某得知许某的想法后,同意以4%的年利率借款给许某,但前提是利
息要先从本金中扣除。急需资金的许某未加思索便答应了方某的这一
苛刻条件。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方某借给许某人民币8万元,
期限2年,年利率为4%,利息6400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实交许某7
.36万元,到期后许某返还方某本金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
心想,自己只借了7.36万元,却要还8万元,这样显失公平,于是只
还给方某7.36万元。方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许某按协议约
定还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
法的;被告许某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7
.36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协议,许某付给方某本金7.36万元,利息2944元。
  点评:这是一起较有代表性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借款合
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像方某
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行为带有普遍性。这样的做法,意
味着借款人得到的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借款不符的利息,
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
生。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
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本案中方某与许某虽然订有协议,但这
项约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

  误区之三,借款不约定利息

  案例:村民牛某将6500公斤玉米卖给本村生猪养殖户吴某,约定
价格为每公斤1.14元,共计货款741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玉米
的协议。吴某收到货后没有立即付款而是给牛某出具了一张欠款条,
写明在6个月之内付清全部货款,但双方均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
满后,牛某因购买农膜急需用钱,便催促吴某还款,吴某则以饲养生
猪亏本为由拒绝偿还。牛某为尽快实现债权,便将吴某告上法庭,请
求判令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
理认为,牛某、吴某签订的买卖玉米协议合法有效,吴欠牛货款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
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牛某人民币7410元,驳回原告牛某要
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中设立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的互
相信任关系,弘扬友好互助精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民间借贷往往
是无偿的,是出于借贷当事人之间善意帮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牛某、吴某在当初并未在协议中约定利息,债权人牛某事后
擅自改变意愿,要求吴某支付全部利息,既于法无据,又自相矛盾。
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误区之四,利息再计复利

  案例:2002年5月,养鸡专业户冯某向邻居谭某借款1.5万元,
用于扩大养殖规模。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
利率2%。2003年6月和7月,冯某分两次还清了谭某的本金,对于尚
欠的利息300元,双方商定3个月后归还,冯某向谭某出具了利息欠据
一张。同年11月底,谭某在多次向冯某索要利息未果后,将其告上法
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利息320.4元(其中包括欠利息3个月期间
的复利20.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利息款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偿还
  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所欠原告利
息3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驳回原告要求原利息再计
复利20.4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
入本金计算利息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笔者注:该意
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
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合法与不合法的具体标准。本案中,在双方没有
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谭某将利息再计复利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法
律规定,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 

  误区之五,利息约定过高

  案例:2002年10月,农民徐某向素来关系较好的肖某借款8000元,
为儿子结婚筹建新房之用。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
为1年,并按2.88%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向徐
某催要,徐某则以当年歉收无力偿还为由一拖再拖。2003年11月底,
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付清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遂判决徐某偿还肖某欠款8000元,并按2.88%的月利率支
付利息。接到判决书后,徐某不服,以利息判决过高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银行同期贷款
的月利率为0.44%。原判决对月利率2. 88%的认定明显高出了法
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作出了徐某偿还肖某欠款8000
元,并按0.44%的4倍的月利率即1.76%支付利息。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
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徐某、肖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明显超出了
法律所规定的限度,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当前民间借贷活动的背后,确实隐藏着一
股私放“高利贷”的暗流。有的人坐吃高息,滋生了一批所谓的“食
利族”。同时,有些不法分子以高息为诱饵,大肆骗取钱财,而当他
们落入法网时,其骗取的不义之财也往往早已挥霍一空。

  误区之六,还款不索回借据

  案例:左某与夏某同为公司员工。2002年6月,左某向夏某借款4
000元并立借据一份。当年10月,左某将此款如数偿还了夏某。还款
时因夏某未将左某书写的借据带在身边,故请在场人何某作还款时的
见证人。因平时双方关系较好,左某在以后也未将夏某手中的借条索
回。2003年9月,夏某突遇意外事故死亡。之后,夏某之子多次持左
某书写的借据向左某催要欠款,均遭左某拒绝。同年10月,夏某之子
一纸诉状将左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父生前的借款。接到
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和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左某费了不少周折,准备了
见证人何某出具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此款确已归还了夏某。
法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左某这才免去了
二次还债之苦。
  点评:俗话说:“借有借条,还有收据”,这也是出借人和还款
人应当履行的必要手续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出于一
时的疏忽或过于相信他人,在自己还款后未让收款人出具收据,也没
有收回借条,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本
案带给我们两点启示:1、债务人还款时要及时向债权人索回借据。2、
债务人分期偿还借款时,要由债权人出具书面收据,并写明收到的是
本金还是利息。

  误区之七,借款用途违法

  案例:村民李某与他人赌博,将带去赌博的钱输光后,他便找到
朋友王某借钱。李某对王某说:“我带来的钱输光了,能否借3000元
给我再赌,我一定要赚回来。”王某就要求李某写张欠条给他,李某
也当场立下借据一张。后来,李某又将此款输掉。后王某多次向李某
追索借款,李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王某无奈持李某的借据向法
院起诉,要求李某及时清偿债务并承担利息。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
判决和民事制裁决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赌资的借款30
00元钱,并决定对李某、王某各罚款80元、50元。王某接到判决后,
后悔不已。
  点评: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呢?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
等非法行为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王某明知李某
借款用于赌博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故法律不予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应当收
缴,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民事制裁,可处以罚款、拘留。在本案中,
李某为赌博而借的3000元,系赌资性质,应当予以收缴,李某借款参
赌,张某出资供赌,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裁,法院作出上述判
决和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此案告诫人们:民间借贷,必须建立在合法
基础上,否则,债权人的债权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

  误区之八,不办抵押担保

  案例:胡某与高某分别出借给其朋友万某12万元和10万元用来经
营饭店。后因万某管理不善,饭店严重亏损,虽然他对所欠款项事实
无异议,但已无力偿还所有的债务。因高某在借钱时曾要求万某以其
一套住宅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所以后来法院依照高某
的请求,将万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拍卖,以拍卖款偿还给了
高某。胡某则因为未要求万某提供其他任何担保,而此时万某已无其
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胡某的债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无法实现。
  点评: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
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法律同时规定:“有担保的,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
权;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规定,
在较大数额的借贷活动中,出借方如果能在借贷过程中设定一定的担
保,则可以确保将来债权的有效实现。具体到本案,由于借贷双方是
朋友关系,互相信任,没有在借贷过程中设定担保,结果导致原告“
赢了官司输了钱。” 


 

 编辑: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 专刊推荐 :::

  人  物  大众周末
  大众书画  
丰  收
  都市女性
  现代教育
  资  讯
  城市信报
  大众娱乐
  速  读
  发  现
  青 未 了
  健    康
  财  富
  人文阅读

::: 新闻专题 :::

-

感受海尔“流程再造”

-

每周救助一户特困家庭

-

“三农”问题政策解读

-

鲁中新闻丝路文化之旅

-

大众网 总编在线

-

第五届国际果蔬博览会

-

魅力济南 大众网报道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2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
:webmaster@mail.dzdaily.com.cn
鲁ICP证00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