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企业有自主确立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制的,它还必须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约束: 1、不能全扣。有一名建筑公司的材料保管员吴某,因工作失误, 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5000元,该公司经研究决定,由吴某赔偿 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之后,吴某每月的工资被该企业全部扣 发,造成吴某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这种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损失 而全部扣除职工工资的作法,是不应该的,也是违法的。我国《劳动 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 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 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 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不能全浮。劳动工资如果实行“全额浮动”,就很难保障职 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有个企业的销售部门, 实行所谓的全新目标管理制度,对该销售科的职工工资采取全浮的办 法来提高销售利润,即每人每月在实现销售利润1.5万元时,此后利 润按5%提取作为销售人员的工资。结果一月下来,大部分职工分文 未得,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未沾上边,造成职工生活没有保障。我 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 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该 法第48条又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就是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企业就应该支付 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作为企业依法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 配和工资水平,但不得越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越过底线,就 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3、不能折抵。有的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发不出工资时,则出 现酒厂以发酒、服装厂以发衣被等实物代替发放职工工资的现象。以 实物折抵职工工资,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少发、也没有克扣职工工资, 但实质上也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当然,法律法规对劳动工资还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节假日的加 班工资等等。当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一旦遇到自己的劳动工资出现 上述情况时,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叶和礼 吴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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