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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告检察院 无罪变有罪
——江西一农民六年辛酸上访申诉路
2004-04-26 06:59:38 齐鲁晚报

  因介入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江西省乐平市农民程明清被检察院批
捕入狱265天后又无罪释放。为讨回公道,程明清申请国家赔偿,却
在案情和证据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被当地执法机关重新起诉,最
终被定罪。
  一起原本简单的“官司”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次免予起诉、两次
提出赔偿申请、三次被起诉、四次上诉,导致程明清被定罪的直接原
因就是他提出了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九个月无罪释放讨说法
  程明清是景德镇市乐平市接渡镇周家村村民。1998年7月7日,他
的胞弟程明树和堂弟程明春发生纠纷。在附近的程明清听到争斗声后
赶到现场劝架,却卷入了这场家族内部十多人的纠纷。
  事后,乐平市检察院审查表明:“程明清用铁棍打了邹雪枝(程
明春之妻)头部……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甲级。”据此,1998年8月1
3日,乐平市公安局接渡派出所将程明清刑拘。8月31日,乐平市检察
院正式批捕程明清。直至1999年5月4日,乐平市检察院认为:程明清
致使被害人邹雪枝轻伤甲级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明清被无罪
释放,至此,程明清已被关押了近9个月共265天。
  愤愤不平的程明清于1999年8月2日到乐平市公安局法制科“讨说
法”,得到的答复是“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事”。检察院则答复说“
这是公安局搞错了材料”。1999年10月26日,程明清向乐平市检察院
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他的赔偿申请和复议申请先后两次被乐平市
检察院及其上级景德镇市检察院驳回。程明清又多次向景德镇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直至2001年3月12日,该院赔偿委员会才决
定立案受理。
  上访申诉成祸端法律程序如儿戏
  令程明清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乐平市检察院在没有发现
程明清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于2001年6月13日向他下发了“乐检
撤诉字(2001)第01号撤销不起诉决定通知书”,撤销了对他的“不
予起诉决定”,认为程明清有犯罪事实,应重新审理。第二天,景德
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乐平市检察院已作出了撤销不起诉决定,
程明清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驳回了程明清的赔偿申请。
  事发3年,讨不到说法的程明清反而陷入了成为被告的尴尬境地。
而此时,检察院和法院都有人向他暗示:人放出来就算了,不要索赔,
大家相安无事。
  2002年3月29日,乐平市检察院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指控程明清犯故意伤害罪。其认定程明清犯罪事实的文字表述与“不
起诉决定书”几乎一字不差,只是结论变成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
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乐平市人民法院还是于2002年5月30日公
开开庭审理此案。
  当天的审理刚开始,主持公诉的检察员便提出延期审理并得到了
法院同意。仅过了5天时间,乐平市检察院竟然查明了程明清“用铁
棍打伤了邹雪枝的头部,致使邹雪枝受伤,构成轻伤乙级”,而支持
这一结论的,居然是由乐平市检察院委托乐平法院在事发5年后对伤
者作出的伤情鉴定,且与伤者当年住院时的伤情记录有很大出入,而
且也很难证明是程明清所致。
  2002年8月1日,乐平市法院判处程明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附带赔偿邹雪枝经济损失466.61元。
  报复披上合法衣申告无门陷绝境
  随即,程明清提起上诉。2002年12月24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终审裁定:原审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撤销前一份起诉书的情况下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然而,随后两级法院的两次裁定很快就使程序变得合法。2003年
2月8日,乐平市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乐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准许撤诉。
  对于这个裁定,程明清认为是检察院在原起诉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下,为达到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追加上去的,即使有新的犯罪事实也
应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此他再次向景德镇中院提起上诉。4
月11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月30日,乐平市检察院第三次对程明清提起公诉,但这份起诉
书中审查查明程明清犯罪事实部分的内容又与前一份起诉书完全相同。
乐平市人民法院于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仍与2002年8月1日作
出的判决相同。程明清也再次向中院提起上诉。9月4日,景德镇市中
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上访申诉,程明清上百次在乐平、景德镇、南昌三地往返奔波,
车票就贴了厚厚几大本,连卫生纸、牙膏盒上都写满了申诉状。6年
多时间里,他已经倾家荡产、家破人散,完全靠举债度日。 (据新
华社南昌4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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