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血水圣灵”邪教人员在云南被判刑

2017-12-18 15:21:00来源:中国反邪教网作者:乔华

  2017年11月1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何圆圆、白琼珍、陶仕芬等3名“血水圣灵”邪教人员依法作出判决,3人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沾益庭审现场1

  沾益庭审现场

  沾益庭审现场2

  沾益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圆圆2009年加入“血水圣灵”邪教组织,曾担任“血水圣灵苏皖大区上海片区省带领”,2001年8月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何圆圆不思悔改,继续参与、组织“血水圣灵”邪教活动。2017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何圆圆伙同白琼珍、陶仕芬2人组织10余名“血水圣灵”邪教人员,在沾益区西平街道光华社区王家小村陶仕芬家果园养殖场内组织唱灵歌、跳灵舞邪教活动,被曲靖警方现场查获,当场缴获大量“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的书刊、光盘等宣传图文、音视频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圆圆、白琼珍加入“血水圣灵”邪教组织,从事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在沾益组织聚会、宣传邪教等活动。被告人陶仕芬明知白琼珍等人在沾益区龙华街道光华社区大麦地养殖场内组织聚会而提供场地。被告人何圆圆、白琼珍、陶仕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圆圆、白琼珍、陶仕芬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圆圆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白琼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陶仕芬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血水圣灵”,全称为“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又称“圣灵重建教会”,由台湾人左坤建立,总部设在台湾。该邪教冒用基督教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散布歪理邪说,通过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拉拢青少年加入,秘密发展组织,大肆聚敛钱财。一些群众被“血水圣灵”邪教欺骗拉拢,受到精神控制后难以自拔。提醒民众警惕邪教“血水圣灵”,避免上当受骗。

初审编辑:白菜

责任编辑:白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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