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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缴范围扩大

2003-11-21 08:23:36 

  本报淄博 11月 20日讯(记者 赵文涛)今天下午,淄博市召开了贯彻《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在目前做好城市规划区用水户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同时,对过去没有纳入管理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用于经营性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也将统一纳入管理。
  据了解,凡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而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时不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减免权在省里。
  按照该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将实行分级征收,并做出了详细的划分。例如日取地表水 4万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 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而且必须执行经省批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目前尚未执行新标准的,必须于今年 12月底前全部执行到位。
  其中,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地下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每立方米 0.35元;地下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每立方米 0.90元;劣质地下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及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0.50元。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地下水标准的 20%征收;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
  另外,对未开通“票款分离”系统的,必须在年底前开通,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期限,直接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纳水资源费。对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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