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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欠条只留复印件 “马大哈”三千打水漂

2004-02-20 08:36:55 

  本报济南2月19日讯 一男子丢了别人借款时写的3000元欠条,只保留了一张复印件。近日,法院以复印件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为由,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这个“马大哈”只好自认倒霉。
  王某与张某是济南某公司的工友。2002年6月,张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当时两个人约定不计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借款,但张某借故不还,两个人产生矛盾。2003年12月,王某将张某诉上法庭,向张某索要3000元借款。但由于王某弄丢了张某所写的欠条,只能向法庭提交欠条的复印件。在庭审中,张某辩称已将借款偿还王某,王某所持借据无效。
  法庭认为,王某向法庭提起诉讼时有义务提供原件,现王某只提供了复印件,而张某又不认可,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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