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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房客”走 断电又停水
谁该为此负责?
2002-07-14 06:06:36 

  本报淄博7月13日讯(记者 刘金昌)为把先前的房客赶走,竟
不惜采取断电、停水手段使其无法经营。昨天,望着冰箱中的腐烂食
品,房客邢某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昨天,在张店华光路搞经营的邢某告诉记者,2000年10月26日,
他租了淄博冶炼厂的两间营业房经营餐饮,租赁期限截止到2008年11
月7日。今年4月底,一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水电费的邢某,在毫不
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接到淄博冶炼厂通知:这里要进行开发建设,租赁
业户必须搬走。因租期未到且无相关的补偿,邢某以自己没有违反租
赁协议为由,没有搬走。然而,来此开发建设的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
公司于7月10日16:00许,突然采取断电、停水,致使邢某等业户无
法营业,邢某冰箱中的许多食品也因停电都腐烂了。
  淄博冶炼厂的赵书记告诉记者,该厂已把华光路37号前院的土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了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具体的补偿
安置由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淄博冶炼厂不再负责。
  淄博金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有关拆迁人员则告诉记者,他们取得
华光西路37号前院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7月5日向业户发出拆
迁通告后,业户却不予配合。无奈之下,他们只得采取了停水停电措
施。
  就此,记者采访了淄博淄明律师事务所的任万洲律师。
  据了解,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之前,应当在合
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使
产权转移,但原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如果拆迁,双方也应达成补
偿安置协议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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