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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4时青岛正式停止供热

2012-04-05 10:34:00    作者:何 君   来源:青岛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退费手续 采暖期
[提要] 记者昨天从市供热办获悉,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岛城历时141天的2010—2011年采暖季将于4月5日24时结束。据介绍,我市是全省停热最晚的城市。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供热办获悉,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岛城历时141天的2010—2011年采暖季将于4月5日24时结束。据介绍,我市是全省停热最晚的城市。 
    6月30日前办理退费手续
    供热停止后,本采暖季室温不达标的市民即日起至6月30日前可联系所属的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退费的标准有三档: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供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费50%;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供热单位将根据不达标的面积、天数来办理相应的退款。居民要退费,需要持不达标的测温记录以及供热证,到所在小区的供换热站办理。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将在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办理退费。用户需要变更用热人、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停热后注意事项 
    供热结束后,因热胀冷缩可能导致室内供热设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请用户注意观察,发现问题请及时拨打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或与换热站联系。部分供热单位将对居民用户室内设施采取满水保养的方式,请用户不要私自放水。根据规定,请用户不要私自改造、移动供热设施,如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居民用户想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用户如在供热过程中出现问题,请根据各热力公司发放的便民卡、供热合同、供热收费发票的公章等信息,确定供热单位电话,拨打各热力公司服务电话,如有不明请拨打12319热线进行咨询。
    新增供热面积1010万平方米 
    据了解,2011年,我市共投入 10.5亿元新建 9个热源、80座换热站和 420公里供热管网,市区新增供热面积 1010万平方米,提前完成市区新增供热面积 900万平方米的市办实事目标,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市内四区供热普及率达到77%,其中居民供热普及率达到90%,是我市实施集中供热以来发展速度最快的一年。新增10万户供热用户享受到集中供热的温暖。 (本报记者 何 君)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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