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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摔伤脚踝 浴池难脱其责
2002-10-20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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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9日讯(记者 乔建) 一名女顾客在一家营业性浴池洗澡时摔伤了脚,因责任与费用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伤者一怒将浴池方告上法庭。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浴池方赔偿伤者2206.7元。 今年3月10日,市南区居民胡女士到团岛一家浴池中洗浴,但洗澡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右外踝骨折。事发后,浴池有关人员和胡女士的丈夫一起将胡送往了医院救治,后双方因为责任及费用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浴池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开业的情况下营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隐患,而且事实上也造成了顾客摔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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