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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推“神医”的老记者昨日起诉众多打假媒体  
  2002-12-06 13:31:48

        假神医引来侵权官司
 

  昨日,某日报驻广西记者站原站长李海强诉《北京青年报》、《南京日报》、《长江日报》、《成都商报》、《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和《南国早报》记者师晓鹃侵犯其通信秘密权、姓名权、名誉权一案在南宁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因案件涉及全国多家知名媒体,关系到伪科学与科学的交锋问题,此案一经开庭,再次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

    庭审实录

    李海强认为,《成都商报》1999年12月3日报道的《农舍炼出“克癌神药”》一文共有如下几处侵犯其名誉权:文中称“一位自称‘从事新闻工作30年’并‘一辈子没写过假报道、假新闻、假内参……’”,原告认为,他本来就没写过假新闻、假内参,所以《成都商报》用的“自称”一词侮辱了他,构成侵权;文中所称的“李站长所言(指李写给广西领导的汇报信)极不负责”一句侮辱了他;该报在描述李海强写信给领导时用了“奋笔疾书”、“慧眼识杰”两个词,李的代理人认为形容词打引号只有一种解释,即是反意;此外,原告还认为该报称他“写的信的内容与事实完全相反”不是事实。

    《成都商报》代理人通过卫生部门的调查材料及大量的事实证据证明,李海强确实写了这封信,但信的与事实又不相符合。首先,代理人认为,该报的报道涉及到原告的言辞共有如下5处:“一位自称‘从事新闻工作30多年’并‘一辈子没有写过假报道、假新闻、假内参’的老记者”,“奋笔疾书”,“李站长所言极不负责”,“在这些人的推波助澜下……”,“李站长顿时没有了神气,一句话没说,走了!”上述5处言辞均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客观描述,用了个别较为形象的词语,这是新闻写作正常的也是通常的做法。

    其次,《成都商报》的《农舍炼出“克癌神药”》一文客观真实,没有捏造、侮辱、诽谤的成分。此外,从文章的立意和叙事风格上看,该文客观公正地报道了李之焕克癌骗局揭穿的前前后后,整篇文章叙事平和,没有针对性的批判言辞,主旨在于揭露和警示,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所以在报道中丝毫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同时,该报在正常行使舆论的监督权和报道权,属合法报道,没有违法行为。

    法庭调查阶段,《北京青年报》的藤华律师还提交了一份证据——一篇香港某报的宣传李之焕的广告文章。该文极力宣传李之焕治疗癌症出神入化,随处可见赞美之词。该文的署名作者为李海强和另一个李某某,其中李海强承认一个李某某是他的好朋友。而据藤华律师调查,另一个李某某恰好与李海强的孙子同名同姓,该宣传文章与李海强写给领导的信的内容有80%完全一致,甚至连标点也一致。

    法官最后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李海强称愿意,但被告媒体都表示反对。

    1老记者来信砸了“李神医”的饭碗

    1999年8月30日,原告李海强向广西党委书记寄了一封名为《癌症克星李之焕渴望党和政府的支持帮助》的汇报信,信中称,“我是一个从事新闻工作30多年的老记者、老党员。我反映的这个人的情况其真实性我可用党籍担保。”

    信中写道:李之焕,现年64岁,广西兴安县农民,先后两次被判刑坐牢21年。1981年出狱后,治好几例疑难杂症。李海强称,“从亲自调查中确信,他能治好多种癌症,确有这个本事。”

    根据李海强的汇报信,广西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精干力量进行了调查认为:李之焕没有治好任何一个癌症病人;他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看病制药,属无证行医;他自制“抗癌”药水和胶囊,违反《药品管理法》,且药水没有治癌作用。

    2反伪斗士司马南与“李神医”过招

    所谓的“癌症克星”原形毕露,反伪斗士司马南先生南下广西,与李之焕当众过招。据目睹了当时过程的记者介绍,12月2日,司马南到了桂林灵川县李之焕的诊所。10时左右,李之焕坐着一辆桑塔那轿车来了,他中等身材,白发稀疏不齐,一双粗糙的老手,指甲缝里还存留着黑灰,一进门就从柜子里拿出一塑料袋证书,一股脑倒在桌子上,其中有“对人类贡献荣誉称号”、“世界名医国际最高奖金”、“荣誉博士”等头衔。“这是香港科学院发的,这是世界科学院发的,这还不能证明我的医术吗?”

    司马南问:“你没出过国吧,这些证书是不是从北京通州弄来的?你拿这些证书花了多少钱?”旁边司马南的助手脱口而出“8800元”,听了这个数,李之焕顿时大骂起来:“他妈的,他们骗了我,我花了1.8万元。”此时,李之焕忽然醒悟过来,先打110报警,后来又要请司马南吃饭,哭诉“当年我说错了话,坐了21年牢,出来后儿子又不认我,现在你们又来搞我……”为了证实自己的药不是假药,李之焕倒了满把胶囊,一口吞下去,“谁说是假的,我吃给你们看!”司马南说,这恰是一个反证,一个健康人能吃这么多药,用它治病还会有疗效吗?

    3“李神医”告司马南  没胜诉自己却进了监狱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李之焕与经常吹嘘他的洪湘明一道以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将司马南和报道此事的《南国早报》告上法庭。法庭上,司马南列举了李之焕和胡万林的7点相似之处:都是农民;都坐过牢,而又都在20年以上,胡万林23年,李之焕21年;都称自己能解决世界医学科学没有攻克的难题,李之焕专治癌,胡万林除治癌之外,还能治各种疑难杂症;大量聚敛钱财,李之焕盖起了三幢七层豪宅,胡万林豢养了一批职业打手,这一点没有钱是万万做不到的;都精明狡猾,陈述不实之词面不改色心不跳,李之焕买假博士荣誉,还找理由说是真的;都善于团结一些有声望的人,胡万林利用了柯云路,李之焕也利用了一些有头有脸的人;都自称有特异功能,神化自己,以示和普通人的区别。紧接着司马南提出反诉,要求李之焕停止在电脑网络中发布侮辱其人格的信息,索赔1元钱。

    最终,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之焕的诉讼请求,由李和洪各赔偿司马南5角钱的经济损失。

    李之焕不服,向广西高级法院上诉。在此期间,李之焕被广西兴安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批准逮捕,并因非法行医和涉嫌偷漏税被处劳教三年。

    4李海强诉媒体一波三折  昨日再诉六家媒体

    2001年,李海强以《羊城晚报》报道此事涉及到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羊城晚报》告上法庭,他认为,《羊城晚报》在报道中称他是李之焕的“医托”、“笔杆子”,并把他比作柯云路,侵害了他的通信秘密权、名誉权,索赔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认定,报道使公众对李海强的社会评价降低,《羊城晚报》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羊城晚报》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李海强胜诉后,又将对此事进行报道的《北京青年报》、《南京日报》、《长江日报》及《成都商报》以相同的理由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羊城晚报》提出上诉,并称,李海强极力回避基本事实,即他推荐的李之焕是否是“癌症克星”,媒体履行职责对李之焕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否有错,回避这些事实直接导致了一审判决模糊了是非。《羊城晚报》认为在科学和愚昧的斗争中,很多时候个别新闻工作者的造神运动比其他任何方式都具有感染力和影响力,更具隐蔽性,他们的报道对李之焕的揭露以及对李海强的批评,均是客观再现李海强的言辞,客观反映新闻事实。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消一审判决,驳回李海强的诉讼请求。随后,李海强撤回了对上述众媒体的诉状。

    不久,李海强又对此案提出再审申请,南宁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再次认定《羊城晚报》侵犯其名誉权,但不构成侵犯通信秘密权,维持一审判决。此后,李海强又将上述媒体和采写此事的《南国早报》记者师晓鹃和《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四家报社和两名记者侵犯其名誉权,在报道中捏造事实,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原告的名誉,要求《北京青年报》、《南京日报》、《长江日报》、《成都商报》、《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和《南国早报》记者师晓鹃,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各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昨日,南宁新城区法院对李海强诉四家报社、两名记者一案一审开庭。李海强和其代理人及四家报社和两名记者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有意思的是,李海强的委托代理人和李之焕与司马南对簿公堂时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名律师。而在开庭时,李海强突然提出撤回侵犯通信秘密权的诉讼事项。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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