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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心存侥幸心理 童工伤亡触目惊心
2003-01-03 05: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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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济南1月2日讯 (记者 刘春雷)由于年龄小、学历低、心智发育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差等原因,未成年人在打工过程中屡屡发生死伤事故。去年以来,仅天桥法院就受理了近20起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而“私了”的情况更多。 2002年4月,在济南天桥区某饭庄打工的小田与其他两名民工在搬运物品时,对工作现场环境不了解,将三角铁触到10KV的高压线上,手握三角铁身体发抖,脚下冒火花,后送医院经近5个小时的抢救,最终死亡。这时离小田16周岁的生日,还有6个月。 同年4月,不到15周岁的小安到济某印务公司打工。7月,小安与另外3名工友一起到中国外运山东济南公司安装大型广告字牌时也不幸触电身亡。此时,小安尚未拿到工资。 以上两案正在审理中,尚不知结果如何。而在刚刚审结的小袁(未满15周岁)状告雇用单位济南天桥区某电器厂一案中,以右手食指9级伤残为代价换取了3万元左右的赔偿费、护理费等费用。 据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赵洪兵介绍,2002年仅该院就受理了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诉讼近20起,而未成年人家长与雇主已“私了”的情况则无法统计。赵洪兵说,由于使用未成年人工人比技术工人成本低,一些劳动密集型个体户、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雇用未成人做工。一些农村孩子,中小学刚刚毕业甚至还未毕业,在家赋闲,纷纷到外地打工,从而造就了这种不正常的雇用关系。雇主在雇用未成年人后心存侥幸心理,管理不规范,对未成年人也无必要的培训过程。而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心智发育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对一些危险预见不到,往往发生死伤事故。 |
大众网-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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