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立案、假开庭、假裁决,一连串的造假行为,试图掩盖令人震惊的事实:将700多万元国有资产居为已有。近日,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开展“保护国有资产专项活动”中,查处了这起法官伙同国有企业总经理造假,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此案引起了强烈反响及检察官的深思。
没有立案 查封在先
由河北省、承德市和承德华富公司三家注册总资金1600万元建起的河北富立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公司),1998年在承德市开发区投产后,很是红火了一阵,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成了“抢手货”。一年后,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停了产,厂内的巨额资产成了某些人眼中的“肥肉”。于是,这家公司总经理陈义与两名法官联手,通过造假吞吃了其中的一大块。
“企业要破产了,不查封点东西,什么都弄不到。”2001年,富立公司总经理陈义向其哥哥的好友--平泉县人民法院小寺沟法庭审判员李胜银发出了这样的“求救”。闻到了“肥肉”香味的李胜银从与其所在的法庭没有管辖权、与富立公司有关但尚未立案的一个案件“下口”,在没有诉前保全法律裁定情况下,查封了富立公司的资产。
谈到当时查封富立公司资产的情景时,原富立公司保安部经理王建向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说,2001年7月18日夜,在李胜银等人的监督下,从厂房里拉走了6大汽车玻璃器皿,凭他过去检查产品出库的经验,拉走的杯子至少有10万支。因为当晚没有清点登记,第二天他就找到存放产品的地点,发现至少少了两车,为此拒绝在李胜银出示的查封清单上签字。后来,陈义打电话说“你就签4万支吧”,他就照办了。
王建说,此事过去4天后,陈义和李胜银把他叫到饭店,李胜银拿出4张查封8台磨花机、6台卧式磨口机、13台配电柜等20多类物品的清单,让他签字摁了手印,李胜银还制造了假的查封笔录。
富立公司在给检察机关的有关材料中说,仅此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37万元。
执法犯法 制造假案
为了使查封“合法化”,原平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军义联合原平泉县小寺沟法庭审判员李胜银,又上演了一出假立案、假开庭、假裁决的“戏剧”。
用既没有管辖权、又无立案的诉状去查封富立公司毕竟“理不直,气不壮”,于是李胜银、陈义找到“常在一起喝酒,关系相当不错”的平泉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于军义,商量出对策:“可以找个原告,把富立公司作为第三人来执行”。之后又出现了陈义的哥哥陈友起诉陈义的妻子刘慧军欠款20万元、陈义的女朋友韩菊平起诉陈义的司机王立新欠款11万元两个“欠款案”,而据称富立公司都欠刘慧军及王立新的款。这样富立公司就被“拉”了进来,成了涉案的“第三人”。
2001年7月,李胜银拿着拟好的起诉时间为2001年5月21日的《民事诉状》找到于军义说,“我已把富立公司的产品封了,只有把起诉时间给提前才行”。于是于军义就在李胜银拿出的诉状上签下“请小寺沟法庭审理,2001年5月21日”。有了领导的批示,李胜银就用作废的“同意立案”的章,冒充他人签字,伪造了两份“立案审批表”,这样富立公司资产就算“合法化”地查封了。
据李胜银交代,在“审理”韩菊平诉王立新的案子时,被告人没有到庭,他就在一家饭店编造了“富立公司欠王立新的11万元钱,王立新欠韩菊平的钱,如果富立公司给了,王立新马上还”的“调查笔录”,据此,他又伪造了“被告王立新还原告韩菊平欠款11万元计划”的“民事调解书”,就自己签上了“书记员霍春刚”的名字。
按法律规定,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意见达成一致才能生效,而此案被告人王立新没有到庭,李胜银就把假调解笔录、调解书交给陈义,几天后才让王立新签了字。检察人员询问王立新为什么签字时,他说:“钱不是我的钱,与我也没有关系,让我签就签呗。”
李胜银交代,在陈友诉陈义的妻子刘慧军一案时,还伪造了法律文书。
利令智昏 一假再假
什么原因使这些法官胆大妄为造成7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已查明,除多次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外,于军义和李胜银还都有受贿行为。
更为恶劣的是,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就韩菊平诉王立新案,陈友诉刘慧军案向平泉县人民法院发出依法纠正错误的检察建议书,平泉县人大也提出质询时,于军义和李胜银又出“奇招”,据李胜银交代说“于院长指示我仅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写,别的什么都不写,他顶着,没什么问题,不用怕”。随后李胜银又急忙伪造了一些证据放到卷宗里。据此,2002年7月31日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研究了“陈友诉刘慧军”、“韩菊平诉王立新”这两个案子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一系列的法官造假行为,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打碎了企业重新开工的希望。许多工人们流着泪说:法官的枉法行为对公司470多名职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上述3个枉法裁决、激起民愤的案子,却被平泉县人民法院评定为两个“优秀”、一个“良好”,至今两个“优秀”案件仍未得到纠正,群众议论纷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