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信息台传播黄色信息毒害青少年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原告、被害少年晓东(化名)获得赔偿5.6万余元。
2002年5月,一名当时年仅14岁的中学生晓东,由于在天津某信息台淫秽、色情内容电话的引诱下,长期接听信息台小姐“聊”的淫秽色情信息,致使精神萎靡不振,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生殖器出现红肿……身心受到摧残的晓东不得不休学回家。天津警方随即依法查办了这家传播黄色淫秽色情信息的信息台。
原告晓东及其母亲提出了索赔80万元的诉讼请求。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晓东患有心因性反应,属于 “精神疾患”,是因信息台传播的黄色信息而起,故两个信息台必须承担责任。同时,因为晓东已14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多次拨打黄色信息电话也有过错,其监护人同时也有疏于监护之责,所以其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没有全部支持所认定的7万余元的损失赔偿,而只支持了80%。原告方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对电话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作出认定,对晓东因受害而辍学导致的误学损失费也作出了认定,判决赔偿2000元。据原告委托律师称,法院判赔误学损失费还是首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今后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司法鉴定并未认定原告终身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现按照平均寿命的时间计算赔偿终身的生活补助费用,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