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浙江天台县少女邱某因涉嫌打人被当地县公安局关押,然而关押期间,当地公安部门却将邱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同拘一室。
男女同囚,让邱身心受尽凌辱、猥亵。被释放后,感受到莫大耻辱的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部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要求确认被告天台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邱的行为在浙江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而邱的案件只是浙江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民告官”案件中的一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在提请此间人代会审议并在今天下午通过的工作报告中说,过去5年,浙江全省各级法院办结的行政诉讼案件15496件,同比上升89.7%。
有关人士认为,数字增长的背后显示的是包括原告在内的浙江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折射出法治社会深入人心的法治力量。
“在中国,民不仅可以告官,而且许多还可以告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斯金锦说。
张启楣报告中的统计数字显示:过去五年间,浙江办结行政案件中,有1669件行政决定被撤销和变更,4548件因原告起诉而使行政机关主动改变了其具体行政行为。在办结的案件中被维持原行政决定的仅占21.5%。斯金锦说,这些数字说明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同时也表明法院有能力通过行政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并非“官官相护”。“但是,数字也表明,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亟待加强”。
1996年春节期间,永嘉县开洋村在相邻的中村饮水水源上游兴建堤坝,安装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开洋村,从而截断了中村的自来水。两村就此引发纷争。县政府主持过协调,但由于两村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没有作出裁定。而之后县政府就对此事置之不理。无奈之下,110名农民以政府“不作为”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
同样,长兴县工商局也因“不作为”而被51岁的该县农民李锦良告上法庭。1996年,李锦良发现当地一些青梅加工厂,从外地收购白梅,然后用墨汁、明矾、酸醋等原料进行加工,使“白梅”变成“乌梅”,其中的苯酚是致癌物。李多次向镇工商所和县工商局举报,要求对此制假行为进行查处,然而查处却迟迟没有结果。在历经4年后,2001年3月,李以“行政不作为”将长兴县工商局告上法庭。
除了“不作为”,也有行政机关因“作为”过了头而惹上官司。1999年2月,原临海市城关镇政府乘临海四建公司原经理陈永清退休之际,分别免去了陈永清、陈永明正副经理之职,任命另外两人为公司正副经理。而当时四建公司已召开职工大会选举原副经理陈永明为经理。如此,四建公司出现了两位法人代表。陈永明认为,四建公司是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我国《乡镇企业法》规定,法人代表应当由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要求镇政府收回成命。但交涉没有成功。于是,陈永明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
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
我国的行政诉讼始于1991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具有“官贵民卑”和“屈死不告官”传统的中国成了一件破天荒的事情。
《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打开了通道,但我们也看到了“民告官”的艰难和不易。
天台少女邱某1997年提起诉讼,直到两年后法院才下达一审判决,驳回了邱的诉讼请求。在提起上诉依然被驳回后,倔强的邱继续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到2001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邱最终胜诉。长达5年的诉讼让邱一家身心疲惫,“几年来为了打官司,诉讼材料和证据几乎就装满了一个大箱子。”
在临海四建公司陈永明的诉讼中,也是二审均被驳回。2000年1月,过半数的职工再次推选陈永明为诉讼代表人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这次台州中院指定三门县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定,城关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四建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判决撤销原临海市城关镇政府的任免通知。
浙江省高院的一份统计分析显示:从1991年到2001年,一审行政案件不到全省一审案件数量的1%,而二审行政案件却占到全省二审案件的5%。这一方面说明群众服判息讼少,同时也说明存在基层法院审理受地方干扰的问题,不敢依法审判行政案件,社会满意度低。 (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