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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详细原因披露 17名干部或被纪委处理

2020

/ 01/28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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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1月28日讯(记者 梁雯) 近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详细梳理了事故情况,并给出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即为车辆严重超载,并指出坍塌桥梁并无质量问题。此外,《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做了说明,司法机关已对12人采取措施,并建议纪委监察机关对17名与事故相关的干部进行处理。

(10月10日晚无锡桥面侧翻现场正在紧急救援)

(10月10日晚无锡桥面侧翻现场正在紧急救援)

  事故原因:肇事车辆严重超载、间距较近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
  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23.1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
  《报告》提到,肇事牵引车辆证照齐全,苏BG976 挂(后车挂车)未向运管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前车挂车(苏BZ030挂)实际载有钢卷7卷,总质量160.54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28.545吨,超载401.7%。后车挂车实际载有钢卷6卷,总质量160.85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31.855吨,超载455%。
  此外,《报告》提到了此次事故的4条间接原因。首先是企业层面的管理原因。成功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成功公司无视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用于应付安全检查,既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企业内贯彻执行;远低于成本价恶性参与运输市场竞争,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长宏国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长宏国际及其四号码头虽制定了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装载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也从未在企业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长期置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仅凭客户要求开展货物装载作业,导致企业违法装载作业的行为长期存在,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0月12日,侧翻的无锡高架桥下已清理完毕,车辆恢复通行)

(10月12日,侧翻的无锡高架桥下已清理完毕,车辆恢复通行)

  其次,是职能部门的监管原因。在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方面,原因主要是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不到位;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治超”职责不力;惠山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履行“治超”工作职责不力。
  在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原因主要是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基层公安交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城西交警中队履行路面“治超”职责不到位;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不到位;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四中队路面“治超”不力。
  再次,在属地监管方面,原因主要为惠山区人民政府、钱桥街道对属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彻底。
  最后,不法人员无资质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非法改装,致使车辆承载能力明显增加,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处理结果:12人被采取措施 17名干部或被纪委处理
  《报告》对无锡高架桥坍塌事故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中提到,司法机关已对包括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业务员、调度员、涉事车辆驾驶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总经理、安全员、理货员等在内的12人采取措施。
  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17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宋良栋,惠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孟栋,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黄联君,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沈平等。其中8人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3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1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3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同时,《报告》建议给予2家单位行政处罚,即成功公司和昌宏国际。成功公司未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超成本价恶性参与运输市场竞争,放任唆使员工超量装载,导致公司运输车辆长期超载运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长宏国际及其下属四号码头置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长期惟客户需求开展货物装载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虽然制定了公司货物装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但形同虚设,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装载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也从未在公司内部执行安全装载的相关规定,导致违法装载作业的行为长期存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事发经过回顾:桥梁侧翻时桥面有5辆车桥下3辆车 至3人死亡
  《报告》中对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了说明。2019年10月10日16时43分和16时59分,成功公司驾驶员焦玉东、王晓华分别驾驶运输车辆(苏BX8061,苏BQ7191),先后驶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大门,18时06分许,两车行驶至312国道K135处的无锡市锡山区锡港路上跨桥,一前一后依次行驶在上跨桥左侧车道(桥梁为双车道)。当两车通过锡港路正上方时,锡港路上跨桥B匝道(往上海方向)桥面突然侧翻,侧翻桥段西南侧靠在桥墩上,东北侧着地,将桥下锡港路阻断。
  桥梁侧翻时,肇事车辆苏BX8061勉强驶离上跨桥桥面侧翻段(经勘验:挂车第3轴变形,内侧轮胎与车身部件有明显摩擦痕迹,表明挂车第3轴与侧翻桥面发生碰撞);肇事车辆苏BQ7191正通过上跨桥桥面侧翻段,车辆随侧翻桥面侧滑靠至桥面护栏并滞留。
  事故发生时,侧翻桥面上尚有5辆机动车,依次为荣威牌轿车(苏B781QU)、别克牌轿车(沪LS5118)、陕汽重型卡车(苏BQ7191;挂车:苏BG976挂)、东风卡车(苏M07709)、标致牌轿车(苏B7Q365)。侧翻桥面压住了桥下方正常通行的2辆轿车(苏BA66X9:内有2人;苏BR29Z9:内有1人),车内3人均死亡;另压住一辆停放于桥下的长城牌轿车(鲁A887HG,车内无人)。
  肇事挂车所在公司多次超载
  《报告》提到,2019年5月,成功公司李洋与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黄金以9.5元/吨的价格达成口头运输协议。10月5日,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抵达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四号码头,该批次货物均为钢带卷,共35个规格,总计411卷,总质量6370.465吨。10月7日,成功公司开始启运,至10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运走33车次335卷4740余吨;尚余76卷1630吨,仍堆置于四号码头。
  事发当日,成功公司自12时33分至16时59分,从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共运出11车次,其中装载质量最少的一车(苏BN6530、苏BM009挂,核定载质量34.3吨)实际装载54.32吨(5卷),超载58.4%;装载质量最多的一车(苏BW6897、苏BW583挂,核定载质量33.5吨)实际装载170.96吨(15卷),超载410.3%。
  坍塌的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无质量问题
  《报告》中提到,坍塌桥梁为无锡市锡山区境内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自惠山区、锡山区界至该侧翻桥面距离约2.3公里。该桥梁全长761米,为分离式Y型互通立交,双向各两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按照城-A级设计,同时满足公路-I级设计要求。
  经查,该工程实施时,参建各方均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承接有关业务的条件。
  经查,该工程于2004年12月30日启动, 2005年12月工程建成通车。工程《建设任务通知书》《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两院制审查资料、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齐全,工程建设程序完备。
  专家组认定:事故桥梁上、下部计算书完整,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及依据符合要求,计算结果可信。施工资料齐全,程序完善。管养方按相关规范进行了正常的养护及必要的维修工作,使桥梁结构保持了良好的技术状态。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葛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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