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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反对简单降低“入刑”年龄 强调“专门矫治教育”需完善

2020

/ 10/13
来源:

央广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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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10月13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13日,“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的消息刷屏,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12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建议“低龄入刑”的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赞同“个别下调”,罪名仍有探讨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曾在今年全国两会提建议,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做出修正,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进行调整,从原来规定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肖胜方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采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是对我当初提议的最大回应”。

  肖胜方表示,当时的提议是从立法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方面出发,事实判断是确实存在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案例,价值判断是兼顾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约束和成长教育不同。同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周岁,“我国14周岁属于偏高,加上如今孩子早熟,也要兼顾保护受害者,综合多种因素当时提出适当调低一岁变成13周岁”。

  网络上对“12到14周岁区间内个别下调”讨论热烈,肖胜方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属于“折中”做法,并未一刀切全部降为12周岁,针对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犯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通过立法降低其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理论上属于“恶意补足年龄”,他说,“我个人非常赞同这种个别下调,而非一刀切下调,同时犯罪罪名能否扩大仍有探讨空间,如情节恶劣的强奸等”。

  法律专家苑宁宁:反对简单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刑罚应是“最后的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2016年参与过相关课题研究,负责对联合国相关公约及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梳理,也参与过相关立法、修法过程的研讨。对于“两条腿走路”,苑宁宁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采访时认为,不能简单调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关键的是完善矫治教育措施。

  苑宁宁表示,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仍处在研讨阶段,需要听取常委会委员、公众、有关部门等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国家法律,修正案需经过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还未生效。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会提出“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背景,苑宁宁指出,解决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过程中各方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刑法需做出一定回应,“只有两部法律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更彻底、科学解决低龄严重暴力问题”。

  不少公众在网络上呼吁“低龄入刑”,苑宁宁表示,公众、法律专业人士、有关部门对此的意见存在一定分歧。公众的朴素观念认为,“杀人判刑”正常;为数不少的法律专业人员反对简单的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刑罚是“最后手段”,即使动用刑罚,也要避免“反社会人格”“职业犯”“终身犯罪”等情况的发生,降低对后续社会治理带来的风险,“应根据国际趋势、其他国家先进做法,对低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采取一定强制性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矫治措施”。

  关于“两条腿走路”,苑宁宁表示,“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是对公众呼吁的一种回应,照顾了公众感情,公众的注意力放在了“前一条腿”, 更关键的是让“另一条腿”也走的稳健,完善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当下我国相关法律中这部分较为薄弱。

  如何科学治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完善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苑宁宁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应统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刑法需加强研究并完善、明确矫治教育措施。第二,在未成年人出现一些严重不良行为时,及时干预,防止其恶化为严重暴力行为。第三,设计一套分级处置和分级干预措施,解决这些未成年人身上的心理行为偏差问题,从根本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青少年法律援助专家佟丽华:更关注专门矫治教育,草案意义重大,急需制度落实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能否预防未成年犯罪,专门矫治教育还需有哪些努力?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深耕“预防未成年犯罪”领域多年的佟丽华在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中讲到,不可“不教而诛”,预防未成年犯罪更重要。

  佟丽华分析,“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对预防未成年犯罪、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有重大影响,最直接的变化是“恶意补足年龄”,该条款还带来两个重大制度变化,其一,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角度,原来的“政府收容教养”被“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提出了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法;其二,刑事责任年龄虽下降,但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程序的保障有助于避免执行中的偏差,更好实现未成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简单的条款变化,意义非常重大,既为正在进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提出了方向,也为办理低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作出了制度安排”。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上热搜,佟丽华表示,公众更应关注“专门矫治教育”,针对未成年犯罪首先要立足预防和矫治,预防犯罪属于基础性工作,单纯依靠刑事责任并非正确的方向,需要通过专门矫治教育预防犯罪根基。

  同时,佟丽华指出,当下,12到14周岁年龄段的孩子虽早熟,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极端犯罪行为尚属个例,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并未提供相关思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重要。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订,详细制度落实是迫切需求。

  “落实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如偷窃、斗殴、赌博等问题需要矫治教育,是公安机关决定还是检察机关?矫治教育是否限制人身自由?多大程度限制人身自由?……这些详细制度落实,也能为学校、法院、司法机关解决一大难题。”佟丽华告诉记者。

  监制:郭静

  记者:王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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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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