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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财经丨新湖集团身陷百亿矿权纠纷 或遭“远洋捕捞”式执法

2024

/ 10/29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孙佃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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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孙佃潇 报道

  因一桩旧案,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及其控股的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易”)陷入一场“飞来横祸”,并损失百亿矿权。

  近日,新湖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已对此案提起申诉。

  入局:企业从亏损到资产过百亿

  时间追溯至2006年。当年9月,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成立,由湖北华恒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恒”)和北京华易持股。

  因煤矿勘探需要不断投入,北京华易原股东难以为继,遂于2010年初寻求新湖集团收购。同年6月,新湖集团完成收购北京华易全部股权,通过北京华易持有了新疆宜化50%的股权。

  如今,历经多年经营,新湖集团已将新疆宜化扭亏为盈。据新湖集团方面介绍,该集团进入经营管理后的2010年11月,新疆宜化取得了国家正式颁发的150万吨/年采矿权证。到2019年,产能已增加到2000万吨/年。

  “新湖集团通过14年资金投入和管理,把新疆宜化从一个负债1000 多万元、尚未取得采矿权证的亏损企业,建设、发展成年开采指标3000万吨、资产上百亿、经营状况优良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新湖集团方面介绍。

  行贿案后:北京华易从股东名单中消失

  令新湖集团始料未及的是,因为北京华易前股东之一胡某的行贿行为,使新湖集团身陷泥潭。

  追其源头,还要从6年前的一桩旧案说起。2018年2月,胡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湖北省黄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因其涉嫌单位行贿罪,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后续,该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胡某犯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北京华易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北京华易股权已转让、股东已变更,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受让北京华易的新湖集团及现在股东参与之前的单位犯罪且知情,为维护该受让股权的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北京华易免予刑事处罚。”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判决北京华易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对北京华易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国资委。

  北京华易认为该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遂提出两次上诉。该公司认为,“北京华易全部股权早在12年前即已全部转让给案外人,不再由原公司股东持有。原公司股东即使有个人犯罪情由,同新的公司无关。”“与案件无关的合法收益,及善意取得的财产,不是‘违法所得’。”

  直至今年6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新湖集团介绍,8月24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强制执行股权变更至宜昌市国资委名下。

  当前,企查查平台显示,新疆宜化的股权分别由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市国资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国资委持股53.925%、41.075%、5%。北京华易已从股东名单中消失。

  专家:“远洋捕捞”式执法对民企形成致命打击

  针对当前的判决,新湖集团感到无法理解。其认为,这对于斥资合法收购新疆宜化股权并持续投资经营14年的善意第三方来说,无疑是一场“飞来横祸”。

  “如果是胡某等人以北京华易名义向蒋某行贿,行贿款应该出自公司或者几位股东共同分摊,不可能由胡某一人承担。但实际上,行贿款只来源于胡某自己的股权转让款,北京华易和其他股东并没有出资。”针对北京华易单位行贿案,记者在新湖集团提供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中看到,3位刑事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北京华易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忽视了犯罪所得与善意取得的本质不同。”上述专家认为,北京华易持有的新疆宜化股权不应被追缴,应当将其依法返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新湖集团对胡某行贿蒋某的行为并不知情,其于2010年合法收购北京华易全部股权后,同本案指控的单位行贿罪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涉及北京华易善意取得并经营十多年后形成的合法财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罔顾、回避新湖集团善意收购的基本事实,以一个根本不能成立的单位行贿为圈套,套住了善意第三人数百亿的资产。”上述专家表示。

  记者注意到,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姚先国、该研究院执行院长金雪军以及该研究院研究部主任朱芳菲曾以新湖集团案为例,分析了地方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办案特点及原因。3位专家分析称,“远洋捕捞”式办案的根源,在于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趋利性执法”。由于罚没收入归于地方财政,这就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远洋捕捞”式办案产生了诱导。

  “针对民营企业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会对民营企业形成致命性打击,一旦扩散效仿,将对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对此,上述专家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该案件进程尚未止步,新湖集团已提起申诉。10月28日,记者致电天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案件情况不便透露。随后,记者致电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其尚不清楚该案件,待了解后反馈。截至发稿,仍未收到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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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雪颖

审核:魏鹏

责编: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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