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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维权首次举起《消法》  
  2003-08-25 07:08:55
http://www.dzwww.com/xinwen/shandongdongtai/xinxifabu/200308250689.htm 

  乘客遇车祸 用《消法》索赔
  8月11日,浙江龙达家具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薛存义和省城市民王兵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起诉济南某客运公司。他们乘坐该公司的长途客车时,由于客车发生车祸致使他们都受了伤。与以往不同的是,两人打官司不是走客运合同纠纷的老路子,而是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新颁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提起诉讼。两人在起诉这家客运公司时,不仅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还分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5万元。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2002年8月26日,两原告乘坐被告的客车去聊城。当客车行至济聊高速茌平段时,撞上路边护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薛存义受伤后被送往茌平县人民医院抢救,并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省千佛山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02年9月30日出院回家疗养。2003年6月19日,薛在济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评定,评定结论为肋骨骨折十级伤残、胸膜粘连为十级伤残。在这次车祸中受伤的王兵于今年5月23日在济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也进行了伤残评定,评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此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在雨天超速违章行使,违反道路行使的安全原则,而且经营车辆也不合格。另据了解,客运公司驾驶员的驾驶执照不是A照,这表明该驾驶员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不能驾驶营运型客车。  
  事故发生后,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两人于是依据《消法》提起诉讼。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孟翔律师认为,用《消法》处理此类案件,在全省还没有先例,因此一开始就在司法界出现了争议。他认为,被告作为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该提供合格的车辆及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以保证乘客的安全。如果客运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没有尽到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该依据《消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乘客也是消费者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王波涛律师
  我认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就是乘客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这关系着乘客维权是否可以适用《消法》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乘客是否是消法所要保护的主体,即必须界定乘客是否是消费者。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乘客乘车时,乘客的买票乘车行为就是一种消费行为,客运经营者提供客运服务的行为就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因此,乘客就是消费者,乘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受《消法》保护。
  我个人认为,《消法》本身从消费目的来界定消费者的概念不恰当,应当对《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概念作扩大解释和理解,应当把乘客作为被提供服务的对象就是消费者这一概念予以明确。
  《合同法》《消法》出现竞合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戚志律师
  民商法一般把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形式,但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责任相互重叠的情形,即责任竞合的问题。
  客运乘客在乘车途中遇到车祸,尤其是客运公司自身过错导致的车祸,致使乘客出现受伤致残,就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因为,乘客和客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客运经营者有义务将乘客按合同约定安全送至目的地,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客运经营者因自身过错,导致了乘客受伤,侵害了乘客这个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因此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出现两种责任的竞合。这时,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法》,追究客运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又可以依据《消法》,追究客运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但是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起诉,不能兼并使用两个请求权。不过,选择的不同必将带来进行诉讼时的方式方法和工作重点的不同。 
  用《消法》更利于维权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孟令新律师
  我同时认为,在这里不仅《消法》与《合同法》出现竞合,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存在竞合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而提起诉讼。选择责任的不同,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也不同,这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上都能体现。
  处理此类案件现行的通常做法,一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道路交通事故来处理,二是依照《合同法》,按客运合同纠纷来处理,但是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有欠缺之处,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乘客选择《消法》将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那么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将无法得到保护。而追究其侵权责任,《消法》又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多出了残疾人赔偿金的规定,这显然对乘客是有利的。
  本报记者 董震

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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