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28日讯(记者 陈峰)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市内五区(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市内五区各类幼儿园的新收费标准较原来有了相应提高,新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收费项目要明码标价
根据新标准,托幼园所开办临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自愿选择的标准,其中半日制班收费标准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的收费标准按照全日制的月收费规定折算到每天收取。冬季供热的,取暖费按每人每月15元收取,时限4个月。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收取,时限3个月。幼儿园办理入园手续后,托幼费按月收取,若幼儿因故未到园,期满一个月的,但又不退园的,只收取当月的管理费和代办费。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可适当减免管理费和代办费。 实验(示范)类幼儿园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园实际的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许可后,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的,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济南市教育和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
符合条件者可适当报销费用
入园幼儿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二个孩子的,家长可凭幼儿园出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收费专用票据到本单位报销,计划外强生第二胎或第三胎以上的,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报销项目只限管理费和代办费,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幼儿入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的幼儿园,不缴纳代办费。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本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费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60元/生、月。 2、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管理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30元/生、月。代办费由母亲(或父亲)一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元/生、月。 二、父母双方单位均无幼儿园,幼儿入托其他幼儿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但两项各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30元/生、月和3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但两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管理费、代办费的一半,但两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园入园管理费、代办费全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两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此外,各类幼儿园不得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办“特色”教育为由,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省城五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