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改善终生无子女退休职工待遇
2011-02-23 16:50:00 作者:赵新婷 来源:大众网
在济南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终生无子女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济南市政协委员罗金美提交提案建议恢复“终生无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规定,政协委员赵刚男则建议无子女职工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
大众网济南2月23日讯(记者 赵新婷)在济南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终生无子女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济南市政协委员罗金美提交提案建议恢复“终生无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规定,政协委员赵刚男则建议无子女职工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
据政协委员罗金美介绍,1980年山东省人大通过的《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第八条指出“要照顾好农村‘五保户’和城镇无子女退休职工,国家和集体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会和居民生活水平。终生无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但是,1988年以后该规定被取消,如今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或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然而,对于终身无子女者的退休待遇,却没有体现照顾。
“在社会日益趋于老龄化的今天,无子女者这一特殊群体,在晚年生活中因无子女可依靠,将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不便,社会理应给予更多关心和照顾。”罗金美说。据了解,目前四川省、海南省、湖北省、安徽省、广东省等地继续实施终生无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百分之百发放政策,或实行给予一次性补助政策。
为此,罗金美建议,对终生无子女的退休职工按照“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区别对待,即: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就业的终生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就业的终生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给付,充分保障实行劳动就业保险政策以前已经就业的终生无子女职工退休后生活质量不降低。另外,机关、事业单位终生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应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退休工资已按现有规定执行了的终生无子女职工,有关单位应改为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发。
该问题也引起了政协委员赵刚男的关注,她认为,未生育子女的职工也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工资增加5%的待遇;丧偶重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一方没有生育,符合一对夫妇一个孩儿,确切说相当于三个人一个孩儿,去世的一方不会享受此待遇),夫妇双方都应享受退休工资增加5%的待遇。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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