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15:22:00 我要评论
来源: 大众网请问检察长-监所检察处
假释犯人可GPS定位,社区矫正居民莫担心
大众网济南10月27日讯(记者 尹玉涛)在今天上午的互动环节,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周玉国一连回答了网友的11个问题。其中,对于网友普遍关注的“犯人假释被提前释放出来,会不会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这样的担心,周玉国给出了准确而具体的回答。
“昨天晚上忙到下半夜,一直在忙着准备今天的材料,生怕不能回答好网友的问题!”今天上午不到9:00,周玉国就来到“请问检察长”的互动现场。他一边把一摞法律法规书籍和资料放在桌子上,一边对记者说,“第一次参加这样的网上互动活动,准备工作一定得做充分了!”
上午9:30,互动活动正式开始,对于涉及监所检察处的问题,周玉国一一记录下来,好回答的立即给出准确的答案,有些拿不准的立即查阅相关资料,然后整理出来答案,再经过推敲和斟酌后才回复给提问者,处处透露出一股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
“我知道有的看守所内存在交钱能够加餐的现象,而且价钱比外面的贵。对这一现象,监所检察部门是否能够处理?针对网友的这一个问题,周玉国在认真核对法规资料后回答:首先,对于看守所内的执法、管理活动,监所检察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督。由于东营市经济较好,财政部门划拨给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伙食费和卫生费用完全能够满足需要。因此,对于看守所内自费加餐是绝对禁止的。如果出现看守所存在自费加餐的现象,监所检察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监管机关及时纠正,并认真核查有关款项的流向,防止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55楼的网友提问说:“我们小区前几年有个人因为抢劫被判刑,前段时间假释被提前释放出来了。对于这样的人,我们都比较担心他会对我们的生活有不良的影响。请问,你们检察机关对这样的人有没有约束的措施或是什么的?”
针对这一网友普遍关注的问题,周玉国表示,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原《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所谓的社区矫正就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活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据周玉国介绍,目前东营市都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组织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负责监督管理被判处缓刑、被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组织所管辖的这些罪犯要定期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并写出思想汇报,社区矫正组织要把这些人平时表现记录在案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就业等实际问题,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值得一提的是,垦利县监所科还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利用先进的GPS定位系统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监督。因此,我市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这部分人的监管是严格的。
在互动环节,周玉国还回答了“未成年犯服刑”、“监所检察部门有啥职责”、“打击牢头狱霸”、“驻所检察室”、“监督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污受贿”、“保外就医”等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力求耐心、细致、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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