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在这里看到自己地方的检察长来,感觉真亲切啊!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刑事案件目前办理的还比较少,请问领导咱烟台市检察院对辩护人摘抄复印卷宗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2011-11-10 10:25: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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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呵呵,在这里看到自己地方的检察长来,感觉真亲切啊!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刑事案件目前办理的还比较少,请问领导咱烟台市检察院对辩护人摘抄复印卷宗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

李建新检察长:这个问题由公诉一处处长宋刚回答。

公诉一处处长宋刚: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我们烟台市检察系统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辩护人阅卷、摘抄的权利都能落实。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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