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对方找了公安局。公安机关把我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定性为刑事案件立案,拘留了我公司总经理。对于这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否进行监督?

2011-09-23 11:02: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侦查监督处处长李炳春:能够进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对方找了公安局。公安机关把我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定性为刑事案件立案,拘留了我公司总经理,并说只要我公司交上钱,他们就放人。对于这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否进行监督?

答:

检察长马爱国: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侦查监督处处李炳春同志回答。

侦查监督处处长李炳春:

能够进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王云峰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