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私分小金库尽快举报
2011-09-23 15:06:00
作者:
赫洋
来源: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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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爱国率领7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做客大众网,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并在线回答网友提问。在回答网友问题的过程中,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车秀泉不仅就网友提出的有关问题一一作了解答,还针对网友提出的实际问题,给出了自己热心的建议。
大众网济南9月23日讯(见习记者 赫洋)今天上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爱国率领7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做客大众网,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并在线回答网友提问。在回答网友问题的过程中,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车秀泉不仅就网友提出的有关问题一一作了解答,还针对网友提出的实际问题,给出了自己热心的建议。
网友“番茄沙司浆”询问道:“请问当年我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原厂里的几个头头将小金库的钱私分,这个行为是什么性质?是犯罪吗?哪个政府单位管?”
车秀泉立即翻阅携带的资料,总结出答案之后,又逐字逐句的进行了校对,之后才回答道:“私分国有企业的小金库资金,如果数额较大的话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行为根据情况不同可能构成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最终原国有企业高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要根据查证后的证据来确定。”在回答完毕之后,车秀泉又特地在答案后面加上了一句自己的建议:“如果情况属实,我们建议您尽快向当地检察院反贪局举报,如果时间过去的太久,可能因追诉时效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有一位网友在论坛中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这引起了车秀泉的注意。这位网友说道,自己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因为迟迟拿不到对方公司所拖欠的材料款,无奈之中在对方公司出纳的暗示下,给了其1.5万元的回扣,由于担心自己犯了行贿罪,这位网友十分担心,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车秀泉看了这个问题之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做出了自己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可能是担心这样的回答还不能够让网友彻底的安心,车秀泉又在答案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你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行贿罪,但你的行为增加了你单位的运营成本,减少了应得的利润,而且会助长该出纳的腐败犯罪。我给你提供两条建议:一是向检察院举报该犯罪行为,以打击受贿犯罪,我们将严格为你的举报行为保密;二是再遇到类似情况,应向这个单位的上级领导或纪检部门反映,而不应助长这种腐败行为的蔓延。”
“许多网友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之中,由于对法律条文的不熟悉,在遇到以上这些问题的时候,经常会不知所措,在情急之下很可能会因为一时的疏忽,而做出一些虽然小但是触犯法律的事情。”车秀泉这样说:“我们这次回答网友问题的目的,不仅仅是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告诉网友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告诉网友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办,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为网友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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