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0 09:54:00 我要评论
来源: 中国网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李欲晓作主题演讲( 郭研摄影)
中国互联网法制建设进程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李欲晓
各位专家、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探讨互联网法制建设的话题。
人类由于网络的出现已经不可逆转地进入到信息社会,我们看到网络应用正在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组成部分,网络占用人生有效的时间在持续增长,网络化生存已经从个体行为向群体行为转化。全球范围内互联网覆盖率已经达到28.7%,在过去十年增长了444%。一个新型的社会形态正在形成,数字世界不同于物理世界的各种特征正在越来越深刻地展现在人们面前。这样一个新世界的社会规则在哪里是人们共同关心的话题。构建网络法治社会逐渐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目标,中国也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十多年来,中国互联网立法正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初步形成了以网络专门立法和其他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法律层级、覆盖互联网主要领域的网络法律制度。
我今天想和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交流,一个是探讨中国互联网立法现状,第二是对中国网络法学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之后在分析中国互联网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基础上提出我们对互联网立法的展望,也希望借这个机会得到美国同行们的宝贵建议。
一、中国互联网立法现状
1994年2月18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由此拉开了我国网络立法的序幕。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出台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两百多部,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体系:
(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威胁,我国《刑法》(285、286、287条)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对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1条和第16条正式确认了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开启了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的新阶段。《电子签名法》实施五年来,我国的电子签名及认证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到30家,发放有效证书超过了1000万张。这些证书广泛应用于报税、报关、外贸管理、网上支付等政务和商务领域,有效地保障了网络交易安全,并为构建网络社会信任体系奠定了基础。同时,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制,例如,200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三)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罪,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此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单位还以行业自律规范的形式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公约中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上述规定,构建了以法律保护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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